各项成本的不断上升及经营环境的恶化,使得很多外资及台港澳企业开始慎重考虑退出国内市场,转往东南亚生产或索性关厂。但由于清算流程琐碎而漫长,或投资者不愿正视企业因经营不善而拖欠的税款、员工薪资或供应商货款等问题,常常选择一走了之,并未根据法定流程办理清算,认为反正公司仅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可,不会累及到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董监事等人员。
大错特错矣……
近年来国家为加强对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自律管理及信用约束,陆续颁布实施了系列法规,如2014年10月1日起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9月14日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等,无不彰显了政府对于重新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决心。
对企业,开启【法人黑名单】模式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及2016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企业将列入法人黑名单:
一、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1、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
2、企业信息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并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应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7、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8、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由上可见,即使公司已经没有业务、终止运营,也不意味着可以将公司放置不管,每年仍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否则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被列异3年之后,还会被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严重者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对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加码惩戒措施
对于被列入“法人黑名单”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经营者们,真的可以一走了之吗?
根据2015年9月14日由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牵头的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从行业准入、任职资格、融资信贷、资质获取等众多方面对失信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了限制,具体如下:
一、负责人的范围
根据备忘录第一条的规定,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
也就是说,被列入“法人黑名单”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以下人员,都可以作为惩戒对象,予以惩戒:
1、法定代表人;
2、负有责任的股东;
3、相关责任人员(包括监事、董事、高管)。
二、惩戒措施
1、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2、限制乘坐火车(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3、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对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4、市场准入限制与任职资格限制。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相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本行业,且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指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因不同行业而禁止的时间不同);
除上述惩戒措施外,对于企业自身还设有:
1、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融资授信限制;
3、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4、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6、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7、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8、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9、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0、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11、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2、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13、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
14、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等惩戒措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备忘录规定,(1)企业;(2)企业法定代表人;(3)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4)其他相关人员,上述主体均被列为联合惩戒的对象,并合称为“当事人”。因此,《备忘录》并没有将失信企业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担负的责任做出明确的区分,上述的惩戒措施无论对企业还是对个人,从理论上讲并不存在绝对的界限。
法院也有专属【老赖黑名单】
除了上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法人黑名单”,法院也有专属的黑名单即“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针对可以履行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人员,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一旦被列入,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若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会被相关部门诉讼至法院并在判决生效后被申请强制执行,届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其他主要负责人有可能会被列为共同被告,一同作为被强制执行的对象,若仍未及时履行义务,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这点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被告只有企业一个,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负责人未被列入共同被告,有些法院依旧会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连同企业一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之中,一旦被列入该名单,则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税务局也有妙招
对于在经营中未正常报税的企业,除了会被税务部门追缴拖欠税款及滞纳金外,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会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其认定标准如下: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一旦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企业及其负责人将会面对国家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中的惩戒措施,其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具体惩戒措施包括:
1、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成为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对象;
2、阻止出境;
3、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4、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5、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6、向社会公示;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8、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9、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1、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2、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3、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4、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5、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16、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7、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8、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19、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0、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1、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2、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23、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4、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25、强化外汇管理;
26、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27、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善始而敬终】。当互联网及信息共享成为各部门联合整治的工具时,外商如要撤退,不能再简单粗暴地拍屁股走人;不管是外籍股东,还是外籍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人员,除非不再打算进入中国境内,否则只会作茧自缚。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院可对失信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这对外籍人员来说才是致命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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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投资规则释疑 | 贝斯哲 (2022年3月30日)
- 为什么台湾居民可以设立个体户的消息如此受到追捧?丨贝斯哲 (2022年3月17日)
- 重磅!台湾居民可在这些地区直接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啦!丨贝斯哲 (2022年3月16日)
- 台湾第一份百大长青家族企业排行榜出炉!丨贝斯哲 (2022年2月11日)
- 重磅!RCEP的指导意见来了!丨贝斯哲 (2022年1月26日)
- 五部门联合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丨贝斯哲 (2022年1月10日)
- 最新!外资不能投资的行业有哪些?一张图表全涵盖丨贝斯哲 (2021年12月27日)
- “避税天堂”或将成为历史,国际纳税体系发生重大变化丨贝斯哲 (2021年10月27日)
- 台籍员工交满15年社保,能领到多少养老金?丨贝斯哲 (2021年10月22日)
- 境内企业赴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办事指南(1) | 贝斯哲 (2021年9月8日)
- 企业注销程序再简化,可全程网办!|贝斯哲 (2021年8月24日)
- 【二代不接班,台资企业要怎么传承】讲座成功举办丨贝斯哲 (2021年7月26日)
- 上海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丨贝斯哲 (2021年7月16日)
- G20达成税改历史性协议,世间再无“避税天堂”!台商该如何应对?丨贝斯哲 (2021年7月12日)
- 两岸继承顺位大不同,大陆房产花落谁家丨贝斯哲 (2021年6月25日)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新版解读丨贝斯哲 (2021年6月21日)
- 7月1日起全国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丨贝斯哲 (2021年6月4日)
- 外商被允许在境内独资设立娱乐场所丨贝斯哲 (2021年6月2日)
- 上海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公布丨贝斯哲 (2021年4月25日)
- 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模式对比分析丨贝斯哲 (2021年4月9日)
- 两岸继承顺位大不同,大陆房产花落谁家 | 贝斯哲 (2021年3月29日)
- 国家发改委明确,这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无需备案了 | 贝斯哲 (2021年3月25日)
- 多部门联合出台“农林22条措施” 支持台胞台企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丨贝斯哲 (2021年3月17日)
- 2分钟看懂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涉税干货丨贝斯哲 (2021年3月5日)
- 重磅!商务部出台22条举措稳外资,要求严格落实“非禁即入”丨贝斯哲 (2021年3月1日)
- 2020 · 贝斯哲关键词 (2021年2月8日)
- 注册资金分期缴纳的风险丨贝斯哲 (2021年1月13日)
-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优势和流程丨贝斯哲 (2021年1月11日)
- 毛里求斯境外公司政策大调整, 台商该如何应对?丨贝斯哲 (2021年1月4日)
- 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规范与风险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30日)
- 2020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来了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28日)
- 小股东如何降低风险?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23日)
- 重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出台,明确限定军工等重要领域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21日)
- 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分类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11日)
- 昆山发布《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9日)
- 从当当网事件看企业的证照公章抢夺战丨贝斯哲 (2020年11月20日)
- 台商资产处置 规划当先丨贝斯哲 (2020年10月21日)
- 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国务院释放出哪些信号?丨贝斯哲 (2020年10月14日)
- 好消息!2020年底前外资企业可异地网上申请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了丨贝斯哲 (2020年10月9日)
- 最新!一批涉外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丨贝斯哲 (2020年10月6日)
- 贝斯哲成功协助台湾上市公司大陆子公司完成企业分立 (2020年10月6日)
- 《苏州工业园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详解丨贝斯哲 (2020年9月29日)
- 化妆品与食品进出境的监管变化对比 | 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临港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公司设立更便捷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投资东南亚:谨防潜在税务风险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重磅!国务院新政大力培育集成电路领域和软件领域企业!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并购重组中的债权转让Q&A| 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半导体产业投资潮涌,贝斯哲强力助推丨贝斯哲 (2020年8月18日)
- 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来了!| 贝斯哲 (2020年7月7日)
- 买全球、卖全球、修全球——《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丨贝斯哲 (2020年6月23日)
- 走吧,我们一起去海南! | 贝斯哲 (2020年6月23日)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丨贝斯哲 (2020年6月23日)
- 《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全国首例境外自然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案丨贝斯哲 (2020年6月6日)
- 一图读懂2020《政府工作报告》丨贝斯哲 (2020年6月6日)
- 客户风采丨纳狮新材料:用材料改变世界 (2020年5月18日)
- 最新!十部委发文,鼓励台资企业复工复产及上市融资丨贝斯哲 (2020年5月18日)
- 广告不是想发就能发!这些问题要注意丨贝斯哲 (2020年5月18日)
- 最新:上海发布并实施24条促进外商投资的政策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重磅:国务院发布利好消息,多项政策有望今年落地!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能开展哪些业务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上海:资本项目便利化扩大至全辖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申请暂停营业吗?丨贝斯哲 (2020年3月26日)
- 3月起,这些新规将施行!丨贝斯哲 (2020年3月12日)
-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2020年3月12日)
-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2020年2月19日)
- 国务院最新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企业如何区分大中小微划分标准?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各地人社部门出台的系列惠企惠民政策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为中小企业进一步减负,上海宝山、奉贤、黄浦、青浦出台新政!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为苏州这座有温度的城市点赞!疫情之下第一个出台政策支持中小企业!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台商如何處理疫情期間的訂單? 丨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为中小企业进一步减负,上海嘉定、静安、杨浦出台新政!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五部门发文:疫情下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2019大陸台商1000大 再度展現台商發展新實力 (2020年2月19日)
- 2020年起,境内自然人可直接持股外商投资企业丨贝斯哲 (2020年1月9日)
- 台资企业将取消商委备案,但性质上并不会等同内资企业丨贝斯哲 (2020年1月9日)
- 北京服务业向外资进一步开放9条试点措施落地丨贝斯哲 (2019年12月18日)
- 正大集团旗下亚洲第一家高科技全自动无人饲料工厂今日开工奠基丨贝斯哲 (2019年12月18日)
- 重磅:《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获得通过丨贝斯哲 (2019年12月18日)
- 一图读懂今日新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丨贝斯哲 (2019年12月5日)
- 最新!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丨贝斯哲 (2019年11月21日)
-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台港澳仍参照外商待遇丨贝斯哲 (2019年11月7日)
- 最新!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可与大陆居民享同等购房资格!丨贝斯哲 (2019年11月7日)
- 第一家亏损生物医药企业凭什么成功闯关科创板丨贝斯哲 (2019年11月2日)
- 点赞!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可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了!|贝斯哲 (2019年10月29日)
- 金融业对外开放再出大招!丨贝斯哲 (2019年10月15日)
-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那些事儿丨贝斯哲 (2019年9月24日)
- 最新!上海促进外商投资26条发布!丨贝斯哲 (2019年9月19日)
- “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谈大陆台商土地厂房受骗事宜丨贝斯哲 (2019年9月11日)
- 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 医药保健行业成重灾区丨贝斯哲 (2019年9月11日)
- 自贸区“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 丨贝斯哲 (2019年8月28日)
- 上海进一步开放外资进入服务业丨贝斯哲 (2019年8月15日)
- 上海再放大招 出台30条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丨贝斯哲 (2019年8月15日)
- 《亲爱的,热爱的》,少一点都不行丨贝斯哲 (2019年8月5日)
- 同业竞争红线难突破,从和舰芯片止步科创板看台资企业大陆挂牌的头号障碍丨贝斯哲 (2019年7月29日)
- 重磅!上海自贸区外汇改革新亮点!外资企业资本金可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了!丨贝斯哲 (2019年7月17日)
- 外商在自贸区可以从事哪些业务?丨贝斯哲 (2019年7月11日)
- 说说境内个人境外投资那些事儿丨贝斯哲 (2019年7月11日)
- 2019年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公布丨贝斯哲 (2019年7月2日)
- 战略性新兴技术企业有望创业板“借壳”上市 | 贝斯哲 (2019年7月2日)
- 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今出台丨贝斯哲 (2019年7月2日)
-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性规定或将在年底前全面取消丨贝斯哲 (2019年6月20日)
- 限制出境,一招锁住外籍失信人“命门” 丨贝斯哲 (2019年6月5日)
- 上海按捺不住了 出台政策抢夺民企总部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3日)
- 今年,拭目以待这些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规出台!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3日)
- 不要随便搬出“苍老师”!上海五例虚假违法广告被点名 | 贝斯哲 (2019年5月23日)
- 台青大陆创业得失谈:股东之间利润分配意见不一时怎么办?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3日)
- 《商标法》新修, “商标蟑螂”再遭狙击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2日)
- 台青大陸創業,不得不知的公章使用ABC 丨貝斯哲 (2019年5月22日)
- 国务院发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2日)
- 最高院发布涉台“36条”,便利台籍人员在大陆参与司法活动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2日)
- 外籍个人如何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证明》?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1日)
- 动产抵押登记新规出台 不再审查动产真实性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1日)
- 上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开放程度抢眼,出台62条支持自贸区深化改革实施方案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1日)
- 台灣聯電大陸子公司擬登陸科創板 入首批受理名單丨貝斯哲 (2019年5月21日)
- 重磅!三部门联合发布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1日)
- 上海理性处罚轻微违法行为 不再劈头开罚单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1日)
- 总理记者会 16条利好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1日)
- 一图看懂综合保税区的21条红利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0日)
- 两会给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哪些发展机遇?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0日)
- BVI开曼新法未明 台商勿慌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0日)
- 企业赴境外投资时的审查要点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0日)
- 《外商投资法》亟待解决的几个现实问题 (2019年4月2日)
- 台商如何判斷自己在大陸有無“住所”?丨貝斯哲 (2019年3月7日)
- 股权激励实施中的几大忠告丨贝斯哲 (2019年3月7日)
-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定调明年经济,机构解读来了! (2018年12月27日)
- 外资企业土地厂房转让后的交易款可否直接汇到境外? | 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保健食品、醫療器械、藥品等要注意了!廣告將被嚴查!丨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首例!台湾金融机构直接入股大陆银行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贝斯哲成功协助广东省某外资企业跨境货款形成的债权转为增资 (2018年12月26日)
- 浙江减负动真格了!省政府从税收、社保、融资、用地等给出一揽子政策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30日)
- 海南自贸区方案公布,多项政策惠及外商投资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19日)
- 未按薪资全额缴纳社保,风险到底有多大?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19日)
- “证照分离”改革11月10日起在全国推开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12日)
- 外籍个人出国“坐月子”优惠政策有望继续实施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12日)
- 干货来了!企业经营法律风险60项提示丨贝斯哲 (2018年9月30日)
- 国税总局发文强调社保不可“集中清缴”,政府信任危机浮出水面丨贝斯哲 (2018年9月30日)
- 政府新规整治闲置用地 力推土地“增存挂钩”丨贝斯哲 (2018年9月30日)
- 荣成环科缘何撤回A股上市申请?丨贝斯哲 (2018年9月30日)
- 总理说了:适当降低社保费率 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 贝斯哲 (2018年9月9日)
- 別怪我沒有提醒你 20萬買一個字值還是不值丨貝斯哲 (2018年9月9日)
- 外商撤资 一走了之行不通丨贝斯哲 (2018年9月8日)
- 校外补习班 要整顿了丨贝斯哲 (2018年9月8日)
- 外商投资幼儿兴趣教育班,或可直接登记,无须再经教育部门许可了!丨贝斯哲 (2018年8月27日)
- 台胞可以参加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丨贝斯哲 (2018年8月10日)
- 涉外投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的解读(二)丨贝斯哲 (2018年8月10日)
- 涉外投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的解读(一)丨贝斯哲 (2018年8月10日)
- 从荣成环科的反馈意见和更新申报稿,看发审委审查重点丨贝斯哲 (2018年8月10日)
- 上海工商加強互聯網廣告整治 多家台資企業中招丨貝斯哲 原创 (2018年8月10日)
- 慎用明星表情包,小心踩雷!丨贝斯哲 (2018年8月3日)
- 廣告用語一字不當罰萬金 台商小心丨貝斯哲 (2018年7月27日)
- 独家:全国各地惠台政策汇总丨贝斯哲 (2018年7月24日)
- 昆山今发布惠台68条丨贝斯哲 (2018年7月24日)
- 上海扩大开放100条 打造新一轮开放新高地 (2018年7月24日)
- 台商上海買房有新規 置產受限丨貝斯哲 (2018年7月11日)
- 东莞总部经济补贴政策即将印发,新迁入总部企业最高奖励1亿元丨贝斯哲 (2018年7月4日)
- 中美贸易战,企业能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变更合同或解约丨贝斯哲 (2018年6月29日)
- 宁波发布惠台“80条” 注重台胞享受同等待遇丨贝斯哲 (2018年6月21日)
- 六举措营造公平透明便利的、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丨贝斯哲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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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工厂物业产权有望分割登记 江浙促进外资增长政策值得期待 (2018年6月12日)
- 6月30日起,外商投资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将实现“一口办理” (2018年5月30日)
- 企业之间借贷Q&A(三)丨贝斯哲 (201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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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资咨询 TOP10 别错过!丨贝斯哲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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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锋相对!中国今日出手对美反制措施丨贝斯哲 (2018年4月9日)
- “惠台31条”落实工作正在全面铺开丨贝斯哲 (2018年4月9日)
- 一張表看懂外商投資中國教育行業的准入形式丨貝斯哲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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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貿易開戰,台廠恐難逃波及丨貝斯哲 (2018年4月8日)
- 下月起,外商投资企业记得填报投资经营信息! (2018年3月16日)
- 【说对话,站好队】——涉及台港澳投资时不得不知的禁用词丨贝斯哲 (2018年3月16日)
- 3月1日起,香港公司须披露背后实际控制人丨贝斯哲 (2018年3月11日)
- 外企設立程序簡化!“單一窗口、單一表格”受理將在全國推行! (2018年3月11日)
- 關於2018外商投資,政府工作報告這麽說……丨貝斯哲 (201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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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多地楼市放开限购丨贝斯哲 (2018年1月21日)
- 台灣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原則不變 增4彈性丨貝斯哲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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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放还是收?丨贝斯哲 (2018年1月3日)
- 2018年1月1日,又一波新规来袭,你准备好了吗?丨贝斯哲 (2018年1月3日)
- 广告要如何夸张,才不会违反《广告法》?丨贝斯哲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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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上市过程中被要求披露的七大姑和八大姨们丨贝斯哲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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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间接转让股权的几个关键问题丨贝斯哲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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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商投资大陆医疗相关产业系列分析之——月子中心丨贝斯哲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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