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间照护中心,是指为社区中失能失智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自理困难的高龄、独居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日间托养服务的机构,其与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同属于养老服务产业,受所在地民政部门的监管与指导。
长期以来,大陆养老产业偏向于政府垄断模式,近年来虽然开始鼓励走向社会化经营,但因相关法规通常要求以非企业法人形式进行投资,即以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为主,如上海市民政局曾于2002年8月19日颁布的《上海市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日间照护机构必须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两证后方可运营,这在很大程度影响了社会投资机构的积极性。
现在,福音来了!
2017年7月22日,上海市民政局最新颁布了修订后的《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者运营日间照护机构,降低了设立门槛,并大量简化了证照审批环节,充分体现了政府扶持与监管并举的管理思路。
一、鼓励包括外商在内的投资者投资日间照护机构
此次《办法》着重指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者运营日间照护机构。日间照护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企业,或者通过协议方式,委托具有从事养老服务能力的机构管理。”
对于外商来说,自2017年7月28日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养老机构”赫然作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而存在。我们在《办法》颁布后与上海市商务委及上海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了确认,亦被告知外商可采取独资、合资或合作方式投资养老日间照护机构。
当然,如果该日间照护中心设有医疗部门,则情形就要复杂得多,且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在之前的系列文章中已有分析,在此不做赘述。
二、日间照护中心的设立可直接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无需事前审查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在国办发〔2016〕91号文《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中,除了要求放宽外资准入以外,明确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对于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外商投资日间照护中心需先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
与之前规定日间照护中心须先取得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相比,新《办法》大大缩短了社会资本进入市场操作的流程。当然,如日间照护机构涉及消防、卫生及提供餐饮的,在取得一般性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三、名称与经营范围要求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登记的日间照护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次由字号、行(事)业或者业务领域(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其中行(事)业或者业务领域(经营特点)一般应当含有“日间照护”等字样。
实践中,日间照护机构的名称也不尽规范,大体上分为“健康管理”、“老年事业”、“养老服务”。经与工商部门求证,从事日间照护服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日间照护”明确的字样。
四、运营所需要求与规范
1、设施建设要求
根据新《办法》,考虑到社区便利性等问题,日间照护机构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布点要求:日间照护设施按照人口数量及服务半径合理布点,均衡覆盖城镇和农村社区。一般可以按照每1.5-2万人口设置一处,中心城区老年人集聚度较高的地区,服务半径以1000米左右为宜。
(2) 建筑面积要求:单独设置的日间照护设施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郊区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3) 照护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等,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技防、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设施。
2、服务人员要求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日间照护机构应当配备与其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人员。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其与机构服务对象数配比一般不少于1:8,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各岗位人员健康状况、业务能力应当符合行业管理要求。
在提供日照服务中,通常日间照护机构需要配置养老护理员,若涉及提供康健理疗、营养调理、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人员资质,这部分可具体参见台商投资大陆医疗相关产业系列分析之二——养老机构。
3、允许企业自主定价
传统上,由政府出资建设的日间照护机构,基本上是以政府福利、补贴为主,对外不实行收费,而《办法》出台以后,明确了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日间照护机构,由市场自主定价;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日间照护机构可由街道、镇(乡)政府与运营机构综合考虑政府投入、运营成本、老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协议方式,合理确定服务收费价格,并向社会公示。
如有问题,请致电:0086-21-64881926或致函main@bestchoiceco.com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