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发布
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便利企业按照相同业务规则高效开展本外币放款业务。
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明确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企业在余额上限内办理业务。
三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5上调至0.6,整体提高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更好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
四是明确境内银行、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资金使用要求,有效防范风险。
2、《商业秘密保护规定》6月1日起施行
3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核心要点如下: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规定明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技术信息包括技术相关的结构、原料、配方、工艺、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等;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客户信息、数据等。
二、明确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规定列举了多种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和行为,主要包括:
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 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要求,侵犯商业秘密。
三、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权限
在调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入经营场所检查,询问相关人员,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关财物,查询银行账户等。
四、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
违反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造成权利人直接损失数额较大、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两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等。
五、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规定也明确了不构成侵权的几种情形,包括独立研发、通过反向工程分析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前员工利用在工作中积累的通用知识技能开展工作,以及为揭露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利益等依法向有关机构披露商业秘密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发布
3月1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0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
这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
4、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指引(试行)》
3月2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指引(试行)》,旨在规范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开展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平台用工关系,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指引》为平台企业建立与工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的协商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指引明确协商的核心内容,包括订单分配、收入与抽成、工作时长与休息、时间预估与路线规划、考核与奖惩规定等重要事项。例如,在时间预估与路线规划中,强调要明确“算法取中”原则、合理设置时间预估模型,根据天气情况、道路和交通情况、物业管理等因素动态调整服务时限。
《指引》对协商代表产生和协商程序作出规范性指导,明确协商代表人数限制、组成结构、素质要求、产生方式和程序,以及劳动者代表在协商期间的合理补贴。协商程序上,明确协商以会议形式进行,并就议题选定、协商申请、答复时间、会议流程和协商成果的达成、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协调处理作出规定。指引着重强调协议的执行,明确了协商结果公示、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反馈协商执行情况、各地总工会应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等要求。
5、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
3月6日,证监会制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规定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需遵守短线交易制度。规定“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细化明确监管要求。
二是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等,与有关规定做好衔接。
三是明确豁免适用情形。根据《证券法》授权并结合监管实践,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支持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同时规定相关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四是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同时,明确如果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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