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产重组中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3-03-15
纳税人所在地:四川
问题内容:
财税2016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这里边的资产包括依附于不动产的特许经营权这类无形资产吗?如果不包括,那重组过程中的无形资产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答复机构:成都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3-16
答复内容: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3年3月16日
财税2016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
留言时间:2022-09-01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财税2016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2-09-02
答复内容:
财税2016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
留言时间:2022-09-01
纳税人所属地:陕西
问题内容:
财税2016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9-02
答复内容:
无形资产在资产重组中的增值税处理
留言时间:2021-04-30
纳税人所在地:辽宁
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答复机构: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30
答复内容:
来源:陇上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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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四省税局对资产重组中无形资产增值税涉税处理的答复汇总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