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日常服务中,我们经常遇到企业因为一些常识性法律错误而遭受损失的情形。为此,贝斯哲特将近期客户咨询的问题做了整理,以供各位参考了解。
你,是不是也有过类似的误区?
误区一:公司只要定期对账,就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采取定期对账的方式确认应收应付款项,是一个好习惯。稍有法律常识的企业管理人员,都知道长期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将会面临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所以需要时不时地进行一下催款。但对于催款的形式,却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即认为“对账=催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要中断诉讼时效并重新起算,通常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对债权人来说:只有明确表达出“催讨”的意思,才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而如对账单上只是核对交易内容和金额,并没有要求债务人应于何时履行义务,就不会对诉讼时效产生影响,对账单也就失去了其隐含的真正意图。
贝斯哲因此建议:可以在对账单上增加一句话来解决该问题:“贵司收到此对账单且核对无误后,请于三个工作日内签章回传,并按此对账单欠款金额于**年**月**日前付清账款。”
误区二:只要能证明合同上的章是私刻的假章,公司就不用承担责任
公司员工私刻或者伪造印章的行为,虽然可能构成犯罪,但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及相关判例,若存在如下情形的,即使能证明合同上盖的是假章,公司也要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1、私刻公章并签署合同的人构成表见代理。
简单来说,这个私刻公章并签约的人如果有特定的身份,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业务负责人等,或者交易惯例上一直是公司指定的员工代表公司签约,而交易对方并不知道公章是假的,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这个人是代表公司进行签约盖章,那么公司就需要承担合同义务。
2、公司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公司在合同签约管理上存在一些明显的疏漏或过错,造成了交易对方误以为这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盖过假章的合同不止一份,之前的合同公司曾经实际履约过;公司给私刻公章及签约人曾出过授权书,但授权范围、目的、时间等约定不明或较为宽泛,易被误解的;公司发现假章后未及时报警或进行处理,致使假章再次被使用而签订的合同等等。
当然,公司承担了相关合同义务后,还可以通过追究员工法律责任的方式弥补损失,或者报警以追究员工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合法理由。
误区三:客户只要回传盖章后的合同扫描件即可,效力和盖章原件一样
实践中,企业为了交易的便利性,经常会采取合同盖章并扫描回传的方式来进行交易确认,并以此作为双方履约的依据。但是往往到了纠纷发生时,才发现合同原件的重要性。
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从证据角度来说,回传的扫描件是以图片或者复印件的形式存在。在证据分类上,属于“电子数据”,技术上存在被篡改的可能,且鉴定或证明难度较大。因此,按照《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如果无法提供原件核对,则该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意味着,如果贵司手上只有扫描件,那么还要再补充更多证据来佐证该证据的真实性,这无疑增加了举证的负担,也增加了败诉的风险。
贝斯哲因此建议:对于一些重大的交易,双方在扫描传送合同资料之后,应该再补充寄送签署后的合同原件进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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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企业管理常见的几大法律误区(上)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