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3号公告,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待遇过程中
境外投资者按照102号文第三条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境外投资者按照102号文第五条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境外投资者按照102号文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境内利润分配企业
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后,应自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同时附报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相关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追补享受
税款补缴
法律责任
(来源:安徽税务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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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外资企业利润转投资递延纳税,你享受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