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1:什么是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A1: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确立的一项关于外汇支付的管理制度。依付汇人申请,由税务局出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由银行审核《备案表》和付汇业务办理资料的真实合规性,外汇管理局实行事后监管和核查。
涉及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40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2、汇发【2013】30号《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3、汇发【2017】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
Q2:哪些情况下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时需要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A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文件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Q3:哪些情况下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时无需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A3:
根据40号公告之第三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Q4:企业用户办理《备案表》的同时需要缴税么?
A4:办理《备案表》的同时不一定需要缴税,说明如下:
(1)申报缴税不是办理《备案表》的前提条件,无论是否应纳税,或者是否已纳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40号”规定条件的均可先办理《备案表》。
(2)并非所有办理《备案表》的业务都应纳税,如业务不属于应税范围的则不纳税。并非所有应纳税的业务都需要出具《备案表》。
Q5:企业用户办理《备案表》时如需缴税,纳税人是非居民企业还是本企业?
A5:纳税人是非居民企业。
企业在办理《备案表》时,如备案的业务涉及非居民企业应在我国境内缴纳税款,执行非居民企业税收代扣代缴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相关规定。如非居民企业要求自行缴纳税款的,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Q6:合同中的税收条款对办理《备案表》和缴税有何影响?
A6: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在合同税收条款中可以约定实际的税款负担方,如约定“合同所含业务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所有税收由甲方负担”,不同的负担方将导致计税结果的差异。企业用户在填写“合同金额构成子表”时,应注意按照合同税收条款选定,系统将自动计算税款,企业用户应核对计算结果。如按税收法律规定不涉及某项税款的(如不属于应税项目),请如实选择,系统将不计算相应的税款。
Q7:如何正确选择各项税费的税率?
A7:“我要付汇”中各税种可选择的税率是已在办税服务厅办理过税种登记的税率,如企业用户在使用中发现没有所需的税种税率,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添加。添加完成后请重新登录“我要付汇”模块,即可选择所需税率。
(选自湖北省税务局官网,未完待续)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电话:021-64881926
E-mail:main@bestchoiceco.com
联系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988号赢嘉广场A座7C
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78号金融街静安中心2号楼1002单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