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今日公布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确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台港澳居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这其实已经不是新闻。
2005年10月1日起,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就应参加社保
早在2005年8月,时任中国国民党主席的连战先生率国民党大陆访问团自台湾访问大陆之后,人社部就曾出台《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要求自当年10月1日起,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过,由于社保系统涉及台港澳人员身份证件号码的输入设置及当事人意愿等问题,实务中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有些地区较为严格,有些地区则较为宽松。随着大陆各项惠台政策的出台及鼓励更多台港澳人员来内地就业,2018年8月《管理规定》被废止,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无需再办理就业证。
此间,人社部还曾在2011年实施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要求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虽然其中并未明确台港澳人员应参照执行,但也说明中国政府对于台港澳及外籍人员在境内的社保福利等问题已开始全面提上日程。
随后,2018年10月25日,《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在长达一年多的酝酿之后,《暂行办法》终于正式公布。
《暂行办法》主体范围从就业人员扩大到了“居住”及“就读”人员
与之前的《管理规定》相比,本次《暂行办法》不再单纯局限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居民,同时还惠及到了“居住”及“就读”这两个领域的人员。对于很多在大陆居住但未就业的随行家属,及在大陆高校就读的台港澳大学生来说,都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来缴纳社会保险并获得基本养老及医疗待遇等保障。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不同性质人员可缴纳的不同社会保险类型,贝斯哲现整理如下:
由于大陆社保体系较为复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年基本养老保险有何区别,贝斯哲2018年10月29日微信文章《在大陆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将被统一要求参加社保缴纳》曾有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暂行办法》要求缴纳的社保主要为“五险”,而无“一金”
我们常常用“五险一金”来形容大陆的社保内容。其中,“五险”指的是: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工伤保险;
4、失业保险;
5、生育保险。
“一金”则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及上述整理的表格可以看到,台港澳人员所要求参加的社保,主要是指“五险”,并无“一金”。为何?很简单,随着大陆近十多年来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国家陆续就台港澳及外籍人员的购房事宜出台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等规定,旨在限制外资资金进入后的炒房行为;再加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原本就仅适用于其缴纳地的房屋购置,而非全国适用,因此《暂行办法》将台港澳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排除在外,情理之中。
个人缴纳五险时,需要承担的比例是多少?以上海为例,个人与用人单位分别应负担的社保比例,及缴纳后的资金管理方式如下:
可以看到,台港澳人员需缴纳的五险中,无论是个人还是用人单位承担比重较大的部分,均为养老保险金,个人按工资比例的8%,企业则按该员工工资比例的16%进行相应缴纳。近年来大陆政府一直提倡的减税降负,也相应体现在企业应缴社保比例中,即企业原应负担的20%养老保险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调降为16%。
台港澳人员离境时,可以保留社保账户,也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与医疗保险的个人部分
大陆社会保险体制基本采取的是个人与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外加部分政府补贴的方式,对于缴纳后的社会保险金,并不完全归属到个人所有,而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即进入到个人账户的部分,归个人使用与受益,进入到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则由政府统一支配。
因此,对于台港澳及外籍人员缴纳后的社保,是否可完全归个人支配这个问题上,《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也就是说,《暂行办法》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权,在个人未满足养老金领取条件离境时,既可以终止社保关系,许其一次性领取社保账户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再次返回大陆就业时从新开始计算缴纳;也可以选择保留社保账户,在回来继续参保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这里需强调的是:所谓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指上表中个人缴纳且进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个人缴纳的部分,并不包含用人单位缴纳且进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金额。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因无论是个人还是用人单位缴纳,均由社会统筹使用,故该部分在离境时个人无可提取。
医疗保险是否可以提取?我们在此前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的结果,对于医疗保险中进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也可以提取。但《暂行办法》并未提及,该部分亦需再做确认。
避免双重参保,境外就医不可使用医疗保险
基于在大陆工作的台籍干部薪资两边发放的惯例,很多台湾母公司或关联企业已经替台籍干部在台湾承担了劳健保的相关费用,为了避免双重参保,《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但这里的双重参保,仅指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并不包括医疗、工伤与生育保险。实务操作中,授权机构是哪个机构?其出具的证明是否需要进行公证?还有待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
另外,因为医疗保险的在地化使用政策,《暂行办法》第六条还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暂行办法》其他注意事项
Q1:基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缴纳多少年后,可以享受退休金及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A1:社保缴纳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老有所依,病有所医”。通常只有在缴纳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之后,才能享受该等缴纳所带来的相关待遇。
(1)一般来说,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 15 年以上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退休年龄是多少?
根据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于企业中的女员工退休年龄,《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审核本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沪社保一【1996】76号)明确:退休年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满55周岁。
(2)而对于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同地区规定不同。以上海与江苏为例,上海市的最低缴纳年限为15年;江苏省则要求男士25年、女士20年,且在本行政区域实际缴满10年以上,才可在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Q2:台籍居民缴纳社保的前提是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吗?
A2:从《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来看,应该是的,但有待进一步确认。
根据第四条规定:“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从该规定来看,港澳居民即使不办理居住证,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统一规定编制取得社会保障号码;但台籍居民不同,只能以其“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这是否意味着台籍人员必须先办理居住证然后才能缴纳社保?还需进一步明确。
《暂行办法》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已废止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修正。但一直以来由于各地执行宽严不一,加之台港澳籍员工的流动性,及两岸四地退休政策的衔接等问题,使得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台港澳籍员工本人,缴纳社保的积极性并不十分高昂,本次《暂行办法》实施后是否会强制执行,有待观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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