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召开,利好消息不断。
今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34号公告《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34号公告),宣布外籍个人2018年度(含)以前的居住年度一律清零,且入境及离境当天都计入离境天数!
连续居住年度从2019年开始起算
根据34号公告第一条: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新规意味着,所有外籍个人2019年以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年度,无论是否坐过月子,都将全部清零,从2019年起重新计算。也就是说:
1、所有外籍(含港澳台)个人,假设在2019年至2024年这五年期间每年都累计呆满183天,即使不坐月子,仍享受境外所得免予申报缴税的优惠;
2、如果2025年一年中,该外籍个人在境内呆满183天且未坐过月子,则2025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境内申报个人所得税;
3、假设,2025年其单次离境超过30天,则:
(1)2025年当年度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境内申报个人所得税;
(2)从2026年开始,假设之后每年仍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该外籍个人又可重新计算其五年优惠豁免期,并在2031年即第六年出境坐一次月子进行中断,并重新起算年限。
因《个人所得税法》并非初次实施,且此前也有关于居住年限的规定,我们原来一直推断,外籍个人的居住年限将连结过去的年限连续计算。
现在看来,我们错了!低估了政府的善意和向所有外籍与港澳台个人释放所得税优惠的决心!
不过,这里还是要提醒一句,已经连续居住的年限“清零”,并不是指各位以前已形成的征税风险清零。根据旧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已形成境外所得申报纳税风险的外籍个人,并不会因为新法关于年限的重新起算而将风险清零,只能各凭好运罢。
入境与离境当天均算作离境天数
根据34号公告第二条: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此前,根据(国税发[2004]97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上述规定导致外籍个人离境时,真正计算的天数,实际上并不只是30天,而是至少32天。
现在,只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就可以计入离境天数!这也意味着,如外籍个人张三在3月1日当天上午飞机离境,只要在3月31日24点之前进入中国境内,就可算为【单次离境超过30天】了。
真是惊喜且又意外!
需要提醒的是,过去一直有外籍人士以“虽然不曾坐过月子但也平安无事”来聊以安慰,认为境外所得在中国纳税不过是理论上的风险,实务中几乎不会发生。
新法实施后,这种侥幸心理要不得。一来外籍人员的出入境记录已经联网,数据查询不再是难事;二来,税收大幅减免虽是好事,但由此造成的财政压力或将使得稽查力度加大,过去的“理论风险”渐变现实,也将成为事实。
还是那句话:合规,才是王道。
附: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