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今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根据审议结果:
一、每月5000元起征点不变
二次审议报告确定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确定为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
二、2018年10月1日起到年底的过渡期
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即3%~45%的新7级累进税率;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即5%~35%的新5级累进税率。

三、赡养老人支出可予税前扣除
考虑到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二审报告确定赡养老人的支出也可予税前扣除,即由此前修正草案中确定的:
1、子女教育支出;
2、继续教育;
3、大病医疗;
4、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
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的四项支出增至为五项。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亮点多多,具体请参阅贝斯哲2018年6月20日微信公众号文章——《大陆个人所得税将迎来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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