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是企业立足之本,更是人之根本。企业常遇到员工应聘时填写的个人简历存在虚假状况,更为夸张的甚至连姓名或学历均属伪造。如果说,工作能力存在高低之分尚可以谅解的话,伪造简历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则可列为道德瑕疵的范畴,企业发现后是否可以直接解雇员工?
以实务中发生的裁决案例来看,并非所有的简历伪造行为都必然导致解雇的处理结果。其原因是,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归为无效。但,何种情形将构成“欺诈”?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贝斯哲事业群认为:
一,企业在录用条件中是否有针对性的明确规定;
二,取决于员工伪造简历的内容是否属于“根本性错误”。
只有当两者对应发生冲突时,员工伪造简历的行为才属于严重违规从而可被解雇。
常见的员工伪造简历,多见于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个人身份信息虚假。
利用虚假身份就职,实践中并不多见,但也的确有发生。用人单位仅凭身份证复印件为员工办理了入职手续后,在和员工发生劳动纠纷时才发现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和入职登记信息不一致。此种情况下,企业通常可以以此为由进行解雇。
但要注意的是,随着二代身份证的普及与网络系统的发达,企业审查员工的身份(员工姓名、性别、年龄、员工涉诉记录(可通过公开的网站查询)等)并不难。对于员工身份存在的明显不合理或易于核实的问题,如企业未尽到审查义务,或者审查以后并未提出异议,而是默认现状继续用工的,之后再以此为由解雇的话,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与此同时,如因员工个人信息造假,导致公司产生损失的(例如:员工以虚假身份代表公司对外签约,发生合同纠纷时导致真实性难以核实),在公司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也很难让员工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工作经历虚假
员工工作经历,并非只要出现虚假就可以解雇。
工作经历是企业考量员工能否胜任工作的关键条件。但实践中经常碰到,有的员工从参加工作开始,有着丰富的工作经历,从事过3、4种甚至更多种行业的工作。在招聘时,对企业有影响的,可能主要是最近几次的工作经历以及与招聘岗位相关的工作经历。如果员工存在虚构、夸大、隐瞒岗位相关工作经历,或对企业在招聘启事或录用条件中特别强调的工作经历进行虚假说明的,确实可以以此为由解雇。但如果是员工早期工作经历、或者一些与招聘岗位无关的工作经历存在不真实,但并不影响其目前岗位工作的,则企业很难以此为由单方合法解雇。
3、员工学历、基本技能或证书虚假
员工学历和技能证书造假,也并非只要出现虚假就可以解雇。
对于办公室工作的职员而言,学历确实可能影响工作。因而,如果发现员工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可以以此为由解雇。但对于技术含量较低的一些操作性工作,学历本身可能对工作不构成直接影响,若以此为由解雇的,实践中可能难以得到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的支持。
至于与工作岗位性质和内容直接相关的技能证书,如基金公司要求员工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企业招聘时要求具备《会计上岗证》、特殊作业的员工要求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如果员工存在提供虚假证明的情况,企业以此为由解雇并无不当。但如果是一些与岗位无直接关联的证书,例如:运动员证、跆拳道等级证书等,若存在虚假的话,也很难以此为由要求解雇。
4、女员工婚姻、生育状况虚假
虽然政府一直主张用工时男女平等,禁止性别歧视,但企业对于婚姻状况,尤其是女性员工的婚姻状况会特别进行了解并将其作为招聘的重要考量条件之一。正因如此,实践中存在很多女员工故意隐瞒婚姻、生育状况,以争取获得工作的情形。但由于《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即使发生女员工隐瞒甚至拒不填写婚姻生育状况时,企业通常亦无权将其视为劳动合同法上的“欺诈行为”而予以解雇。
由此可见,即使企业对于员工伪造简历的行为深恶痛绝,但是否只能以所谓解雇进行处理?执法部门通常会考量该等行为与其职位的对称性以及企业处理的合理性等因素而做出裁决。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无法接受员工简历造假行为的,不妨直接在员工手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将其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之一,也不至于在发生仲裁或诉讼时被认为缺乏处理依据而败诉,至于解雇决定的合理性与否,只能仰赖于执法者的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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