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2月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对注册登记在上海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贸易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通知》,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这也是近年来国家支持与鼓励外贸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之一。202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就曾联合印发银发〔2021〕329号《关于支持新型离岸贸易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新兴离岸国际贸易”这一概念,并将其界定为“我国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们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

离岸贸易基本模式
因离岸贸易过程中,货物并不进入中国关境,而是从境外的出口方直接交货到采购商,而我国传统的外汇管理体制是建立在货流、票流、资金流三流一致的基础上,离岸贸易打破了原有的管理方式,因此对交易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外汇及海关等部门对于“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调查”的展业三原则也就执行得更为彻底和谨慎。
在此之前,《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印花税的缴纳主体应该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这意味着在境外书立且在境外使用应税凭证的主体,可以无需缴纳印花税。
如今,上海自贸区及临港片区的离岸贸易也可以免征印花税,无疑会大大激发区内企业开拓跨境采购及跨境贸易的积极性,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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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离岸贸易印花税,免了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