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拥有私家车的员工越来越多。同时,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员工驾驶自己的车辆外出为公司办事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甚至有的企业明确鼓励员工自驾车外出办事。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私车公用”。那么在“私车公用”日益普遍的情况下,企业和员工各自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私车公用”的性质仍属于“工作原因使用车辆”
首先,“私车公用”这一行为,从法律关系上而言,其核心在于“使用车辆的目的”。因而,其是否是私家车还是企业车辆,对于其法律关系并不会产生实质的影响。
其次,无论从《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已明确表明,判断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都是“因工作原因”,对于驾驶车辆的所属关系,对责任判定并不产生直接影响。
二、“私车公用”常见的情形
“私车公用”的情形不同,对于最终的责任分配以及企业保障自身权益的方式上,有着一定的影响。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常见的“私车公用”情形有以下三种:
1.企业明确允许“私车公用”
明确方式包括享受企业的车辆使用补贴、油费补贴等;企业临时指派职工驾驶私车完成紧急任务等。但员工自驾车上下班,企业给予交通补贴,并不属于“私车公用”。
2.企业没有明确规定“私车公用”
拥有私车的职工,在没有用人单位明示允许、也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为履行职务或者任务,依据自己惯常的交通方式自主驾驶的本人车辆。
3.企业明确禁止“私车公用”
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禁止员工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私家车执行工作任务,但员工违反该规定,自行驾驶私家车开展工作。
以上三种情况对于责任归属的影响,下文将进行说明。
三、“私车公用”在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归属
在“私车公用”的情况下,若产生交通事故,根据对象的不同,责任的承担和归属也有一定的差异。
1.事故造成职工本人或职工车辆损害
如前所述,“私车公用”的性质为“工作原因使用车辆”,因而无论使用的是私家车还是公车,只要职工本人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均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
有的企业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针对“私车公用”的责任进行划分或规避。该方式实际上并不能免除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而对于员工私家车的损害,需要区分情况来对待:
- 对于企业明确允许“私车公用”的情况下,从法律关系上而言,认定企业“租赁”职工车辆更为恰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保险理赔范围之外的损失,企业作为使用人应当向作为车辆所有权人的职工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 如企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只要能认定为“执行工作而使用车辆”,法院更趋向于比照“企业允许私车公用”的情形进行认定。
- 对于企业明确禁止“私车公用”的情况下,员工使用私家车执行工作造成的自身车辆损坏,企业可以规章制度作为合理抗辩理由。
2.第三人或第三人财产遭受损害
在“私车公用”的情况下,若造成第三人或第三人财产遭受损害的,基于“工作原因使用车辆”这一关键点,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企业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企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对此也予以了明确说明。
在企业明确禁止“私车公用”的情况下,若发生上述情形。虽然企业并不能以“企业存在内部规定”为由对抗第三人,免除自身的侵权责任。但却可以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再追究员工的责任。
3.车辆同乘人员遭受损害
对于“私车公用”情况下的车辆同乘人,需要根据同乘人的身份来区别对待。
若同乘人同为企业员工,一同外出办事,则如前述第1点所分析的,毫无疑问应当按照工伤认定的方式处理。即使是顺路搭乘外出办事或上下班的同事,也应比照工伤认定标准处理了。
若同乘人非企业员工,则如前述第2点所分析,应当比照对第三人的侵权,由企业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企业员工在驾驶私家车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根据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该企业员工应当和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也可向员工进行追偿。该情况并不受“企业明确禁止‘私车公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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