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以下称“新十条”),对疫情防控政策做出了较大调整。
社会普遍认为,“新十条”标志着中国的疫情防控已经呈“放开”趋势,随之而来的,感染阳性的可能性也会增加。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说,要不要让阳性员工来上班?如果其他员工被感染是否可申请工伤?工资如何发放?……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结合近几日客户的大量咨询和疑问,贝斯哲将突出的问题整理并答复如下,供各位参考:
Q1:企业可否继续强制要求员工提供核酸检测报告或抗原筛查结果?
A1:虽然“新十条”提出,大部分人员、场所等不再强制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但并不代表全面的放开。“新十条”中也提到了“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
企业出于自身生产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考虑,也为了保障厂区内其他员工的健康安全,仍然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提出核酸检测及健康码查验要求,该方式并不违反“新十条”政策。必要时,可将本企业的防疫政策上报属地政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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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新十条”实施后,若员工被感染新冠病毒而居家隔离,是按病假处理还是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A2:该问题目前实践中争议较大。对于“新十条”中的居家隔离,到底适不适用之前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规定,目前暂无统一的全国性的官方答复。
从公开新闻报道中了解到,“新十条”发布后,上海人社局、深圳人社局曾有过一些回应,但答复均是参考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并无新的变化。
因此,若员工因为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员工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若能与员工协商以年休假、其他假期或调休冲抵,或协商调整隔离期间的工资待遇的,可按照协商结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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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员工被隔离或解除隔离,以什么凭证为准?
A3:因为疫情防控政策正处于调整阶段,政策传达和执行仍有一定的时间差。但据我们了解,目前各地的居委会或当地防疫部门,仍然可以开具隔离或解除隔离的证明。
这种情况下,需要视情况对待:
1、如果是因为被隔离在家,无法到居委会或当地防疫部门开具证明的,凭员工提供的隔离通知的电话、短信及书面通知(一般是当地居委会/村委会/防疫办等出具),可以暂时按“依法被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处理,能协商休年休假、调休等的,按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如果员工无法提供任何证明文件,隔离措施结束后也无法开具证明文件证明其被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可以按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有旷工规定的按旷工处理。
Q4:因工作原因被感染新冠病毒的员工,能否主张工伤,并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用?
A4:目前政策暂无变化,只有履行疫情防护防治工作职责的医护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工伤,其他不属于工伤。
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到“在新型冠状病毒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实际上也从侧面印证,与疫情防护防治工作无关的其他人员被传染时,不会被认定为职业病,更无法认定为工伤。
顺便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社〔2020〕2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等规定,目前针对确诊患者与疑似患者,其医疗费用处理如下:
1、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2、对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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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员工属于无症状感染者,若坚持要到公司上班,公司能否拒绝?
A5:公司可以拒绝。
目前按照最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说明,新型冠状病毒作为乙类传染病,仍然是按照甲类传染病要求进行管理。所以在该传染病管控级别下调之前,若员工确实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无论是确证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还是密切接触者,均应当按照政策采取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措施。在此情况下,企业可以拒绝员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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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疫情防控“新十条”实施后的相关劳动问题Q&A丨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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