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为何企业办理股权变更时工商局并不要求提供配偶签字?”
有客户年轻时白手起家开始创业,累积了不少资产,人到中年婚姻却亮起红灯,不可避免地面临分家析产。面对自己辛苦打下的江山,太太想分得一半的股权并想参与到企业经营中,客户自然不想让企业旁落他人,更何况是即将形同陌路的太太,因此提出了上述问题。
Q1: 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东在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进行处分是否需要经过配偶同意?
A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及投资的收益,系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本身并不是。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企业股权之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于股权不仅包含财产属性,还包括一定的社会属性,尤其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中,股权与股东本人的能力、品格等人格权、身份权密不可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资合”之外还有“人合”。因此,即使企业设立时的出资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并不代表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当然,如果双方对此没有特别约定,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正因如此,企业股权的登记方对于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有权单独处分,原则上无须经过配偶同意——这也是在企业股权变更过程中,不需要其配偶提供相关签字的原因。但若涉及到恶意串通转让股权损害配偶一方利益的,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中,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
1、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件这一形式要件。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
2、司法解释已简介确认题述情况下股权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是对离婚时涉股权的规定,里面也没有说是分割“股权”,而是只能分割“出资额”,也是间接确认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如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根据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2014】民二终字第48号判决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认为“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Q2: 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婚后股权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2: 前来咨询的客户,其名下企业有的纯粹为了持有不动产而设立,有些则是真正经营的实体业。如果都是婚前设立且以企业名义置办下的产业,其增值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务判例中,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曾受理再审申请人谭某因与被申请人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从而申请再审的案例。该案中,最高院认为:
“新鸿基公司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由此,雷某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雷某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雷某转让其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其婚后股权增值部分(如股权转让收益、分红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是属于孳息、自然增值还是投资性收益,前者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后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区分的标准就是是否实际经营管理公司或利用股权再投资,如果只是单纯的基于通货膨胀、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的收益,则仍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付出劳动、管理的,则婚后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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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企业股权里,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上)丨贝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