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为何企业办理股权变更时工商局并不要求提供配偶签字?”
有客户年轻时白手起家开始创业,累积了不少资产,人到中年婚姻却亮起红灯,不可避免地面临分家析产。面对自己辛苦打下的江山,太太想分得一半的股权并想参与到企业经营中,客户自然不想让企业旁落他人,更何况是即将形同陌路的太太,因此提出了上述问题。
Q1: 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东在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进行处分是否需要经过配偶同意?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中,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1、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件这一形式要件。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
2、司法解释已简介确认题述情况下股权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是对离婚时涉股权的规定,里面也没有说是分割“股权”,而是只能分割“出资额”,也是间接确认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如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根据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Q2: 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婚后股权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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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企业股权里,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上)丨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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