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使用说明中提到,演员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严格区分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所得、公司收入。演员聘用合同书应列明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与演员本人之间的酬金分配以及对应合同义务等情况。同时,各方应严格履行依法纳税等义务,演员本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自行申报纳税。
附件:
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
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电视剧、网络剧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供电视剧、网络剧的出品方/承制方与演员、演员授权的经纪公司/工作室等单位之间签订聘用合同时使用。
二、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三、各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并在空白括号内自行约定补充内容或删除该条款。各方当事人也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法定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视为各方同意的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合同签订前,电视剧、网络剧出品方/承制方应当出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应资质或证明文件,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演员本人应当出具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相应资质或证明文件。
六、各方知晓并愿意严格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及精神,将演员片酬比例和最高片酬标准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围内。
各方知晓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要求,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演员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演员总片酬的30%。
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各方知晓并同意,演员片酬等劳务合同须以本人名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不得为税后收入合同,不得以近亲属或其他与演艺活动无关的关联方个人名义签订咨询、策划等合同分拆片酬。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严格区分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所得、公司收入。演员聘用合同书应列明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与演员本人之间的酬金分配以及对应合同义务等情况。
八、各方应严格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依法纳税、代扣代缴义务等法定义务,演员本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自行申报纳税。各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合同相关条款若存在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为准。
九、本合同示范文本由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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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利刃出鞘!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发布 严控演员片酬标准丨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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