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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地区《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CFC)所得》Q&A(一)丨贝斯哲
2、台湾地区《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CFC)所得》Q&A(二)丨贝斯哲
Q19: CFC「当年度盈余」如何计算?
(二)计算式请详CFC办法第5条第5项,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A公司为台湾地区个人甲之CFC,甲持有A公司100股权,A公司持有位于非低税负国家或地区B公司100股权,A公司Y1年度财报税后盈余为1亿元(销货利润、权利金收入及利息收入各2,000万元与依权益法认列B公司之投资收益4,000万元,另B公司决议分配股利2,000万元)。
甲计算A公司Y1年度盈余=A公司财报税后盈余-依权益法认列B公司之投资收益+B公司决议分配股利=1亿元-4,000万元+2,000万元=8,000万元
Q20: 个人如何计算CFC之所得?如何申报?
(二)计算公式
个人计算CFC营利所得=(CFC当年度盈余-依CFC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提列之法定盈余公积或限制分配项目-以前年度核定各期亏损)×直接持有比率×持有期间
(三)个人CFC之营利所得应与本条例规定之海外所得合计,计入当年度个人之基本所得额课税,但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未达100万元者免予计入。申报时应提示以中国台湾地区认可财务会计准则编制之CFC财务报表,并经该CFC所在国家或地区或台湾地区合格会计师查核签证。但有其他文据足资证明受控外国企业财务报表之真实性并经个人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确认者,得以该文据取代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表。
Q21:个人计算CFC营利所得,其持有比率及持有期间应如何计算?
(二)例示说明如下:
假设A公司位于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台湾地区个人甲于Y1年4月1日取得A公司60股权,A公司为甲之CFC,A公司当年度盈余为3,650万元,且A公司依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提列之法定盈余公积365万元,则甲计算A公司之营利所得=(CFC当年度盈余-依CFC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提列之法定盈余公积或限制分配项目-以前年度核定各期亏损)×直接持有比率×持有期间=(3,650万元-365万元-0元)×60×(275/365)=1,485万元
Q22:个人如何向稽征机关申请核定CFC之各年度亏损?
例如:个人100%持有一家CFC股权3年,第1、2年度该CFC经核定之亏损分别为100万元及300万元,第3年度该CFC当年度盈余1,500万元,个人依CFC办法计算归课所得,应以CFC当年度盈余1,500万元,依序减除经稽征机关核定之亏损100万元及300万元后,以余额1,100万元认列营利所得,计入当年度基本所得额。
Q23: CFC当年度盈余如低于700万元,豁免适用CFC制度,该CFC以前年度如有经核定之亏损,该「经核定之以前年度亏损」,是否仍应自当年度盈余中扣除?
举例说明如下:
个人100%持有一家CFC股权3年,第1、2年度该CFC经核定之亏损分别为100万元及300万元,第3年度该CFC当年度盈余为400万元,虽第3年CFC当年度盈余在700万元以下,免依个人CFC制度课税,以前年度核定之各期亏损仍应自该CFC当年度盈余中扣除,故截至第3年度止以前年度之亏损累计为0元(4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
Q24:CFC如有办理减资弥补亏损,其抵减顺序有无特别规定?
举例说明如下:
个人100%持有一家CFC股权3年,第1、2年度该CFC经核定之亏损为120万元及300万元,第3年度CFC当年度盈余为0元并办理减资弥补亏损200万元,故截至第3年度止以前年度之亏损累计为220万元【-12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来源:中国台湾地区赋税署)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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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台湾地区《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CFC)所得》Q&A(三)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