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阅读:台湾地区《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CFC)所得》Q&A(一)丨贝斯哲
Q11: 个人CFC之股权控制比率,应如何计算?
(二)个人与关系企业或关系企业以外之关系人对CFC之股权控制比率,应合并计算,计算案例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Q12: 个人及其关系人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如有藉其他安排不当移转股权者,于计算持有CFC股份或资本额比率,有无特殊规定?
(一)台湾地区个人甲原持有国外A公司80%股权,A公司为甲之CFC,甲于当年度12月30日,将其所持有之A公司40%股权出售予台湾地区个人乙,则甲于该年度12月31日股权仅有40(低于CFC办法第2条第1项规定持有50%以上之要件),另甲与乙约定次年初,乙将前述购入之A公司40%股权,售回给甲。
(二)甲与乙于当年度12月31日前,藉股权移转安排,不当规避CFC办法第2条第3项持有50%以上之构成要件,稽征机关得以当年度任一日依CFC办法第2条第3项各款方式合并计算之持有A公司股份或资本额最高比率认定之。是以,稽征机关得按甲当年度持有A公司之最高股权比率80%,认定为甲持有A公司之股份或资本额比率。
Q13:个人CFC制度之课税主体为何?
Q14:个人CFC制度之豁免规定为何?
(一)CFC于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实质营运活动」。
(二)CFC「当年度盈余在新台币(下同)700万元以下」。但当年度个人与其依所得税法规定应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之配偶及受扶养亲属控制之全部CFC当年度盈余或亏损合计为正数且逾700万元者,个人持有各该个别CFC当年度盈余,仍应依规定计算营利所得。
Q15: 如何判定CFC「有实质营运活动」?
(一)在设立登记地有固定营业场所,并雇用员工于当地实际经营业务。
(二)当年度投资收益、股利、利息、权利金、租赁收入及出售资产增益之合计数占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总额合计数低于10%。但下列收入或所得无须纳入计算:
1、属海外分支机构相关收入及所得,不纳入分子及分母计算。
2、CFC将其在设立登记地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或自行开发、兴建、制造有形资产,提供他人使用取得权利金收入、租赁收入及出售该资产增益,不纳入分子计算。其计算公式:
〔(当年度投资收益+股利+利息+权利金+租赁收入+出售资产增益-A-B)/(营业收入净额+非营业收入总额-A)〕<10%
A:海外分支机构相关收入及所得。
B:CFC将其在设立登记地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或自行开发、兴建、制造有形资产,提供他人使用取得权利金收入、租赁收入及出售该资产增益(不含出售资产损失)。
Q16:承上题,所称出售资产增益内容为何?
Q17:如何认定CFC当年度盈余符合微量门坎(即适用豁免规定之基准)?
(二)惟为避免个人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余,以取巧适用豁免条款,爰规定当年度个人与其依所得税法规定应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之配偶及受扶养亲属控制之全部CFC当年度盈余或亏损合计为正数且逾700万元者,个人持有各该个别CFC当年度盈余,仍应依本条例第12条之1规定办理。
(三)前述CFC当年度盈余适用排除规定,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一:A公司及B公司为李君之CFC,Y1年度A公司亏损300万元、B公司盈余730万元;C公司为李君配偶之CFC,Y1年度C公司盈余140万元,则李君及其配偶Y1年度海外营利所得计算如下:
1.李君持有之B公司Y1年度盈余730万元,应计算持有B公司之海外营利所得。
2.李君及其配偶之全部CFC(A公司、B公司及C公司)Y1年度之盈余合计数〔(-300万元)+730万元+140万元=570万元〕未逾700万元,是李君配偶Y1年度无须申报C公司之海外营利所得。
案例二:A公司及B公司为张君之CFC,Y2年度A公司盈余300万元、B公司盈余400万元;C公司为张君配偶之CFC,Y2年度C公司盈余100万元,则张君及其配偶于Y2年度海外营利所得计算如下:
1.个别CFC当年度盈余均在700万元以下。
2.A公司、B公司及C公司Y2年度盈余或亏损合计数=3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800万元,逾700万元,是张君及其配偶Y2年度须申报持有A公司、B公司及C公司3家CFC之海外营利所得。
Q18:CFC当年度盈余在700万元以下,得豁免适用个人CFC制度者,如当年度营业期间,不满1年者,应如何计算限额?
例如,A公司为个人甲之CFC,于Y1年4月17日设立,经核算该CFC当年度盈余为600万元,因4月份之营业期间不满1个月,故以1个月计算,是当年度营业期间为9个月。
其限额之计算为:700万元×(9/12)=525万元。于此案例中,A公司之当年度盈余(600万元)超过核算后之限额(525万元),故个人甲应依规定计算A公司之海外营利所得。
(来源:中国台湾地区赋税署)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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