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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一经落地,其中关于起征点提高、以综合所得及新七级累进税率计征薪酬个税、增加教育医疗房贷房租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规定,均明显有别于原已实施七年的旧法规定(具体内容请参阅贝斯哲往期文章《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落实,分两个时间段实施》),引发一波民间大讨论。
贝斯哲近日接到很多客户来电来函,询问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细节规定,如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及全球所得纳税事宜,子女教育费的扣除标准等。需要说明的是: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中,涉及外籍人员的条款仅限于第一条中关于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大家关心的以下几大问题并未明确,有待于实施条例或其他单行条例另做规定:
一、183天居住时间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外,是否还需每五年离境坐一次月子?
旧《个人所得税法》在关于税收居民认定的停留时间标准上,采取的是一年期标准,即“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而针对外籍人员的境外所得是否在中国申报税收事宜,根据财税【1995】98号文《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执行税收协定或安排为183天,下同),可以按《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即在中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仅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且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关于外籍人员的离境坐月子问题,具体可参考贝斯哲往期文章外籍个人所得税的离境“月子”,到底要怎么坐?)
也就是说,尽管按照一年期认定标准外籍人员被认定被税收居民,但只要在居住不满5年时间内一次性离境30天(即俗称的坐月子)或当年度累计超过90天,就可以重新计算5年期限,从而避开就全球所得征税的可能。
本次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最大改变之一,是在针对税收居民认定的停留时间标准上,由一年期更改为半年期标准,即第一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以183天的停留时间作为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之一,之前仅适用于与中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本次新税法显然已向国际趋势看齐。之前台商因《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和税务合作协议》一直未能签署,因此仍以一年期为认定标准,且为避免全球所得纳税,多以每五年离境坐月子一次以便中断计算。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还有五年离境坐月子一说?还是只要呆满183天就被认定为税收居民从而应就全球所得纳税?有待新规。
二、外籍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外国企业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需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但针对外籍个人,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一直以来,以个人名义投资中国企业所获得的利润进行分配时,外籍人员(含台港澳人员)与中国居民个人就适用截然不同的税率:外籍个人暂免征收,中国居民个人则按20%所得税率征收。这种税收的差异也因此导致了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不少台港澳家族投资的大陆企业索性将投资者由境外公司变更为个人,以享受上述优惠。
实际上,因个人所得税归属地方税收,各地不同地税部门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早在2013年就发布2013年第1号公告,规定“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即20%,编者按)。”
以贝斯哲的观点,本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外籍人员的股息红利优惠可能被取消,实际上这早在2013年国发[2013]6号文时就已见端倪。2013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就曾要求“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但因税法修改需经法定程序方可实施,故虽国务院有原则规定,但个人所得税法却一直未能修改,直至本次新法出台。
三、外籍雇员的返乡差旅费、语言培训等项目是否仍然可在税前扣除?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亮点之一,是在将薪酬所得改为综合所得计税的同时,并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可在税前予以扣除。
但,第八条第(一)(二)条也明确规定,上述扣除项目仅适用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对非居民个人来说,其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非居民个人是不可以将上述五大支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旧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并未严格区分税收居民与非税收居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也仅针对外籍个人下列所得可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非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对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其中,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新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个人是否仍可在减除5000元后并针对前述项目进行扣除?还是严格按照新个税法第八条执行?或如按税收居民就教育医疗等项目进行扣除时,其子女在国外就学费用或其本人在所在国家/地区发生的医疗费扣除标准如何确定?均需实施条例予以明确。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已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年底前,工薪所得可先行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不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但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为何?年终奖金发放涉及的税收如何缴纳?这些均属于共性问题,在此不多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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