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也讲究坐月子?
是的,但这里的月子和传统意义上的产妇坐月子,完全是两回事。
之所以称为“坐月子”,是因为时间上刚好以30天为限,反映在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缴问题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如,一个外籍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并非入境起计算一个年度,而是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内虽然有离境,但如一次性时间不满30天,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都将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该外籍人员在境内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时,应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居住超过五年,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年内离境坐月子有什么用
如何才能避开就境外所得也在中国纳税?
那就是“离境坐月子”咯,或一年内累计离境超过90天。
什么意思呢?
外国人张三2010年8月2日来到中国,当年度因居住不满365天不算作居住满一年;2011年与2012年两个年度中张三虽有离境但因工作繁忙,每次都是来去匆匆,要么一次性不满30天,要么多次但累计不满90天,所以两个年度都被认定为居住满了一年;到了2013年,张三得到放长假的机会,一次性离境了40天,那么对张三来说,2013年度就属于居住不满一年的情形,其连续居住满五年的时间计算因此中断,而可以从2014年居住满一年时起再重新计算五年。如此循环往复,也就是说,张三只要在五年内任一年度内达到离境条件,回来后都将重新开始“连续居住五年”的计算时间。
五年后还需要离境坐月子吗
还是外籍人张三,因为沉浸于工作,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后,突然有一天发现自己符合了应就境外来源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于是急忙来电询问,五年后再出境坐月子,是否还有用?
有用。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何意?张三在第六年仍然很忙无法达到离境条件,那么第六年须就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但如第七年或第八年都分别一次性离境了30天,或分别累计超过90天,那么第七年和第八年张三就只要就其在中国境内所得报税即可。
2、如,张三在第十年开始时被公司派到欧洲工作,且在春节过后就动身出发,因其第十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只有50多天,那么根据《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3、张三在第十年去欧洲后,次年又回到中国工作,且第十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了一年,那么,根据前述规定,张三的所谓五年期限,又将从第十一年重新开始计算,所以,张三在第十一年只要就其中国境内来源所得纳税即可。
入境与离境当天怎么算
对于工作忙碌的人来说,每天的时间都很珍贵。张三在打算离境坐月子时,计划1月5日离境,2月4日回到中国境内,是否可以满足离境30天的规定?
NO。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规定:“一、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怎么说?
根据上述规定,1月5日与2月4日均算作在华逗留,不算离境;
1月6日—31日共26天,2月1日—3日共3天;
所以张三本次离境的天数只有29天,很可惜,未满“坐月子”的条件……。
由上可见,对于外籍人员来说,关于离境坐月子这件事:
1、外籍人员来中国的前五年内,不必每年必须出境,只要在满五年之前离境坐一次月子或一年内累计离境达90天以上,即可重新开始计算五年;
2、如果是已经在中国连续居住满五年的外籍人员,第六年开始,每年可离境坐一次月子或一年内累计离境达90天以上,当年度可只就境内所得纳税;如果某一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足90天,则可重新开始计算五年;之后的五年内税务申报就又可按第1点所述方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