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钞票,也给股票”,是很多企业主希望留住员工,激励员工的方式。更有很多企业希望借助上市的机会,让员工一起共享胜利果实。
但因《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股份公司发起人人数需“2人以上,200人以下”,那么,对于员工超过200人的企业,或股东众多超过200人的企业,是否可以不受人数限制实现全民狂欢,让每个员工都当家作主?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可以全面参与持股,与企业进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点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如果不上市,人人可以是股东
企业如果不上市,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均以直接持股的第一层计算股东个数——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员工透过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时,完全可以超过200人。当然,这里所称的员工持股平台中的所谓“员工”,实际上并不限于是否属于公司的真正员工,其身份在某种程度上与其他股东无异。
如果要上市,申请过会时将被穿透计算
很多企业在申请IPO或新三板挂牌时,会采取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信托计划、资产计划等方式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来达到既可让员工参与持股,又能保证大股东相对控制的目的。
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非公指引4号”) 第三条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可见,一旦企业要申请IPO或在新三板挂牌,如果有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形式而存在的股东,应当穿透至最终自然人,并合并计算股东人数。
当然,被穿透计算并不意味着上市时最终股东不得超过200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非公指引4号文》 第一条 200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同时,还应符合股权清晰(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出资行为真实)、公司经营规范、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等要求。
实务操作中,2017年3月上市的利群股份(601366)以及2017年12月6日由新三板转IPO成功的科顺防水(833761.OC),股东人数均超过了200人,后者股东甚至高达336人。
如果以定增方式入股上市公司,则情形各异
新三板挂牌企业向员工定增发行
1、如员工直接以个人名义进入,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
(1)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无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对象需为公司原股东、公司的董监高和核心人员及合格投资者,且发行对象不超过35人。
(2) 如定向发行后股东超过200人的,则需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2、员工不得以持股平台方式参与新三板公司定向发行。
根据2015年11月24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单纯以认购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如此规定下,新三板企业如要实现员工持股,只能通过如下途径:
- 在公司新三板挂牌前直接或间接(包括员工持股平台)以股东身份进入;
- 以董监高及核心人员身份直接参与公司定增(且受35人人数限制);
- 在前述两条件无法达到时,则可通过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实现。
上市公司向员工定增发行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
而在2015年10月28日于北京举行的保荐代表人培训会中,证监会就非公开发行的指导意见则为:“董事会阶段确定投资者,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情况的,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过200人(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形),即不能变为变相公开发行,不能涉及分级(结构化)安排。”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通过定增向员工发行股份时,如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方式参与则可直接视为一名发行对象,且员工人数可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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