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过程中常遇到分期付款问题。收购方基于对目标公司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等问题的把控,往往希望通过拉长付款周期来降低收购后可能承担的风险,有的甚至提出在股权转让变更完成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才进行尾款的支付。
上篇我们分析到,在分期收款时,当股权出让方是境外企业时可以分期缴税,(详情请阅读贝斯哲微信公众文章《股权转让分期收款时,所得税应一次缴清吗?(一)》)那么,如果出让方是境内企业时,是否也可以分期缴税?
二、当股权出让方是境内企业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出让方是境内企业时,股权转让收入及其纳税义务的确定,以股权变更登记为要件,而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无关。对于分期收款涉及的所得税缴款不可分期进行。
举例来说:
境内A企业在上海投资设立了B公司并持有100%的股权。B公司的注册资金为RMB1200万元,现A拟将其对B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C企业,股权交易价款为RMB3000万元。双方于2018年9月28日签约,并约定2018年10月1日C向A支付RMB500万元,2019年3月1日支付RMB2000万元,2019年12月30日支付尾款RMB500万元。2019年2月27日,B公司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
根据79号文之规定:
首先,A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点应为2019月2月28日即其原投资的B公司股权变更完成之日,不存在根据分期收款时间分期纳税之说;
其次,A公司的本次股权投资收益为3000-1200=1800万元,应计入A公司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其总体盈亏情况,这里就可能出现两个结果:
结果一:假设,A企业2018年度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时,A企业2018年度应纳税额=(1800+100)*25%=475万元。
结果二:假设,A企业2018年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900万元时,即使将本次股权转让收益1800万元并入应纳税所得额,A企业2018年度仍处于亏损状态,因此无需纳税。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