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后,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不再享有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税收规划空间较前大幅缩小,但这并不代表大陆已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可言。
2017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涵盖了大陆现行有效的77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根据企业在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从初生、成长和成熟壮大三个不同时期进行了归纳整理,并从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等进行了横向全方位解读,可谓当下税收优惠政策之【葵花宝典】。
结合台商在大陆的产业类型及投资规模,贝斯哲对与台商投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理,并自今日起以系列方式推出,以飨读者。若您急于了解全部,也可直接关注【贝斯哲】公众微信号,到【专业资讯】之【税收优惠汇总】进行查询,即可了解全部的税收优惠政策。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二O一七年九月四日
4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2.符合上述第1项前4个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4.《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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