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4月,国务院公布第752号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已经是其自2001年12月11日公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改。相比较2008年及2016年的前两次修改,本次修改力度最大,亮点最多,并与近些年的简政放权体制改革相呼应,将《管理规定》进行了大幅瘦身,从原来的二十三条压缩到了十七条。
本次大修的主要亮点如下:
一、确认外商可在中国境内独资投资电信企业,不再仅限于中外合资企业这一种形式(具体见第二条解析),并取消了对投资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国投资“良好业绩和经营经验”等较为主观的认定条件。
二、响应简政放权这一政府职能改革,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实行“先照后证”的国民待遇,即先办理营业执照取得主体资格,再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无需再取得《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同时,顺应《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无需再经商务部门批准并获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因此将原规定中与此有关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及第十九条均进行了删除——这也是导致本次修改中原规定条文大幅减少的重要原因。
三、对外商在细分领域或特别地区投资电信企业的扩大开放,预留了弹性空间。根据原规定,外商投资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投资增值电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则不得超过50%,但因电信业务细分领域较多,且自由贸易区等特殊区域的设立及开放将对《管理规定》原规定形成不小的挑战,本次修改因此加上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更好地了解本次规定的修改,我们直接通过与原规定比对修改的方式,来加深对本次修改的理解:

贝斯哲注:
根据信部电(2003)73号《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过》,电信业分为基础电信业务与增值电信业务两大类。
其中,基础电信业务又分为:
一、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通信业务
(二)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三)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四)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一)集群通信业务
(二)无线寻呼业务
(三)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四)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五)网络接入业务
(六)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七)网络托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则分为:
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二)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三)国内因特同虚拟专用网业务
(四)因特阿数据中心业务
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一)存储转发类业务
(二)呼叫中心业务
(三)因特同接入服务业务
(四)信息服务业务
上述业务中,早在2015年1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颁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知》,放开外资在此领域的股权比例限制可至100%。
除此外,2019年7月1日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联合发布《2019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取消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等3项业务对外资的限制。
以上均意味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已不再局限于中外合资企业这一种投资方式,因此进行了修改。






贝斯哲注:
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是本次修改的第二大亮点。
《外商投资法》颁布实施以后,商务部门基本退出了外商投资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这一文件形式也从此退出历史舞台;不仅如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审批时更是一步到位,直接从《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调整为直接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可谓大大便利了企业进入市场及早营运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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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迎来“大修”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