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不动产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谁承担这个问题,仔细翻看各拍卖网站的拍卖信息,会发现承担主体不尽相同。
比如,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的一则拍卖公告中向竞买人的提示为:“取得相关法律文书后,买受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物转移登记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办理二次过户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再比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在公拍网上发出的一则公告则表示:“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在辅助机构的陪同下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之所以会出现不同的税费承担主体,主要源于2016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同时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实务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标的物拍卖后是否足够偿还原不动产权利所有人的债务范围来决定税费的承担主体,因此才会出现有的是由原不动产权利所有人承担,有的则由买受人承担。
众所周知,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时,对于企业性质的转让方来说,需缴纳的除了按30-60%的超额累进税制计算土地增值税以外,还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等多种税负,如由买受人承担,意味着在不动产本身预算之外,往往还需要负担一笔沉重的税负。以下为我们针对土地厂房买卖及公司股权转让时曾进行过的税负比较表,下表中红框所列即为不动产直接过户中转让方应缴纳的税负计算:

正因如此,在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有代表提出了第8471号建议,并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0月19日给出的答复,具体见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的建议
您提出的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税种单行法律及暂行条例也对不动产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和纳税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6年8月2日公布、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处置环节的税费负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我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您关于税费承担方面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不过,虽然有国税局的上述表态,从本文上述列举的两个正在拍卖的案例来看,法院显然仍存在按法释[2016]18号规定执行的情形,在此只能提醒竞拍人在参与竞拍时,务必提前阅读竞拍须知,对自己所要承担的支出有一个非常明确清晰的预算,才不至于超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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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不动产拍卖中产生的税费谁承担?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