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在官网发布《关于发行审核业务问答部分条款调整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及《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订。

鉴于很多企业融资过程中都会设计有对赌条款,且以上市作为双方的对赌目标,上市时如对赌协议仍在履行中,是否可以?《通知》对此进行了解答: Q、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A: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
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 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来源: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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