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忘的2020春節。
我們曾經設想過千萬種的歡度方式,卻從來沒有想過,它是以全民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模式開啟。
隨著疫情的蔓延,針對原定1月31日的開工時間,從中央到地方都相繼出台文件,號召延期復工,並就疫情防控期間的薪資發放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作為專注於台資企業法律與財稅服務的貝斯哲團隊,從年初二開始,就陸續接到客戶的咨詢電話,詢問關於延期復工期間勞動關係該如何處理。鑒於台資企業的分佈以江浙滬及以廣東省為主的華南地區為密集地,貝斯哲在此分別以國務院及上海、廣東、蘇州、浙江四地為代表,結合其最新規定進行分析。
各地延期復工時間不同
Q1:地方政府的復工時間均晚於國務院規定,企業是否可自行決定按國務院的時間進行開工?
A1:不可以。
一般來說,地方規定優於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應遵守地方規定。上海、蘇州及浙江省的復工時間均晚於國務院之規定,應按當地政府的通知時間為準。
Q2:延期復工將導致企業很多訂單違約,企業是否可以自行安排復工?自行安排復工需承擔的法律責任為何?
A2:不可以。
如果企業在春節期間原本就有按照原計劃進行生產,並未全體進行休假,原則上我們認為可以繼續進行生產,但不可以大範圍復工,且應同時做好衛生防護工作並向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報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二)停工、停業、停課;……”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傳染病防治法》乃至《刑法》對此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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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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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十一)招用流動人員的用工單位,未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並未採取衛生措施,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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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准,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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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注:根據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的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災難面前,生命最重。我們永遠都是一個整體,需要齊心協力共渡難關,任何僥倖心理都要不得。
復工前的休假性質及工資發放
2019年8月2日,人社部發佈《我國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準》,將休息休假日明確為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五類休假標準。其中:
休息日又稱公休假日,是勞動者滿一個工作周後的休息時間。1995年,根據國務院令第174號《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規定,職工的休息時間標準為工作5天、休息2天;
法定年節假日則是由國家法律、法規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根據國務院2014年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修改,“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既然春節的法定節假日只有3天,目前在特殊時期下所延長的休假時間,其性質上就不應屬於法定節假日。那麼問題來了,國務院規定的春節假期延長到2月2日,而地方政府規定的延期復工日又晚於這個時間,這兩個時間段的性質該如何認定?
貝斯哲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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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月31日—2月2日,此屬國務院規定的春節延長休假,此三天應屬於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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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地方政府規定的延期復工前的時間,以上海為例,即2月3日—9日這7天,到底是否屬於休息日,有待商榷。雖然上海市政府的官方微信平台“上海發佈”在2020年1月28日有關於延遲復工的市人社局權威解答中表示,“延遲復工是出於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於休息日”,但由於“休息日”的定性涉及到年休假及薪資發放等問題,貝斯哲認為仍有商討的空間,其中2月8日与9日分別為週六與週日,應屬於休息日,而2月3日—7日則不應作為休息日對待。
Q1:延期休假期間,企業是否可停發員工薪資?
A1:原則上不可以。
如前所述,既然延長的休假時間屬於休息日,企業應照常發放員工薪資。但這裡存在的一個問題是,疫情何時會得到大範圍的控制,目前並不明確。假設疫情仍將延續,國務院或地方政府如仍號召延期復工,這意味著企業將出現時間較長的停工停產,如仍按休息日照常發放薪資的話,對於企業來說,必將成為不能承受之重。
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佈《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二條規定: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上海市《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上海市保障措施的通知》和廣東省《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中,均進行了與人社部上述通知內容相同的規定。
Q2:如疫情導致生產困難,企業可以自行調整員工上班時間,或者調整員工薪資嗎?
A2:可以。
根據人社部上述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但這裡存在的一個難點是,何為生產經營困難?其判斷的標準為何?況且,無論是薪資還是工作時間的調整,其前提均為“與員工協商一致”,這無疑是企業實際執行中的一大難點。
Q3:復工前個別需要上班的員工薪資如何發放?
A3:延期復工期間的休假定性不同,就會影響到員工此間的薪資發放不同。
毫無疑問的一點,是對於法定節假日(即正月初一到初三)期間加班的,應按不低於工資的三倍支付報酬。但1月31日—2月9日這一期間,就會因為定性的不同而出現不同的薪資發放方式:
1、如按上海市人社局的觀點,1月31日—2月9日期間均屬於休息日,需上班的員工應按不低於工資的二倍支付報酬。
2、但如按貝斯哲觀點,1月31日—2月2日期間屬於國務院延長的休息日,及2月8日及9日屬於法定休息日,此間上班的員工的確應按工資的二倍支付報酬;而2月3日—7日這5天,不能作為法律意義上的“休息日”,如果員工的確需要上班,企業可照常支付工資即可——當然,特殊時期特殊處理,出於對該等員工的獎勵,我們建議企業可按休息日的雙倍工資進行支付。
關於員工請假
Q1:延期復工前的這幾天,及針對個別需要隔離的員工,企業是否可以按員工年休假處理?
A1:問題又來了,仍取決於延期復工前這幾天休假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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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務院規定延長的1月31日—2月2日這三天,及法定的2月8日與9日這兩天,其性質屬於“休息日”。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也就是說,這三天是不可以作為年休假來進行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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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地方上(如上海市政府)延長的2月3日—7日,只是因為對於不能聚集辦公的倡導,其性質並不必然屬於“休息日”,基於企業的實際用工成本及管理角度來說,貝斯哲認為,除非地方政府已明確作為休息日,否則如企業將這5天作為員工的年休假進行處理,未必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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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本文推送時止,僅有上海市人社局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這幾天屬於“休息日”,其他三地(蘇州、廣東及浙江)尚未有類似表示。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員工與企業,雖然利益不同,但某種程度上是同一個命運共同體,在特殊時期下保持相互體諒的心態亦為必須。廣東省《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第三條亦明確規定,“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粵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Q2:企業如早於政府規定復工日期開工要求員工上班,員工是否可以拒絕?
A2:可以。
這話說得有點不近人情。但如上所述,企業首先應該遵循政府關於復工的時間要求,如違反規定要求全員復工,員工還是有權拒絕的。
Q3:企業如按政府規定進行復工,員工是否可以以交通管制等原因請假且無需扣減薪資?
A3:如果員工的確係因交通管制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到崗,屬於不可抗力,企業不應扣減員工薪資——當然,前提是員工要能舉證確屬交通管制(如武漢封城通知);但如員工因個人原因無法及時到崗,則應按事假進行處理。
還是那句話:災難面前,我們需要的是齊心協力,眾志成城,而不是一味糾結於個人得失。在這一點上,貝斯哲更傾向於賦予企業在特殊時期的特別決定權和調整權,在符合國家大法的前提下,能夠靈活調整員工的工時、休假安排。
對了,忘記告訴您:即使未復工,貝斯哲團隊仍將在線提供服務,郵件、電話與微信仍保持暢通。有問題,可隨時在本微信下方留言,或致函main@bestchoiceco.com進行洽詢,我們會在第一時間進行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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