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谁都没有想到,鼠年的第一役,竟然来自于武汉无声无息的病毒。 根据最新消息,截止1月25日12时29分,全国已确诊1330例,疑似1965例,治愈38例,死亡41例。 面对这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全国上下同仇敌忾,齐心协力,采取了各种防控措施。但因正值春节期间,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疫情或将呈现蔓延趋势。 为了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1月24日公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部署规定。面对肺炎患者,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因疫情造成停工停产时是否可以减薪? 结合《传染病防治法》及《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贝斯哲现对5号文解读如下。
鼠年春节,注定是个不平凡的年。虽然没有往年的热闹,但祝福您依然怀着辞旧迎新的喜悦,和相信明天的希望。我们对所有医护人员满怀信心,对我们历经五千年风雨的祖国满怀信心,相信最终的胜利者,一定是我们。 平安就是年! 过年好!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2020年1月2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贝斯哲解读:
Q1:已确诊在治疗中的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终止?因疑似被隔离的员工,是否也是一样?
A1:已确诊治疗中的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得终止。疑似被隔离的员工,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或解除。
因确诊并处于治疗中的员工应视为请病假,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而疑似被隔离的员工,结合《劳动合同法》及《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被隔离系客观因素造成,并非员工个人的过失或过错,不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情形。只要员工可以提供真实的被隔离的证明,其劳动关系应当保留到隔离期结束。
公司应当注意向员工索要医疗机构或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被隔离的证明文件。
Q2:确诊或因疑似被隔离的员工,收假后不能及时回来上班,是否视为请假或旷工?工资是否发放?
A2:对于确诊的员工,应视为病假并支付病假工资。对于疑似被隔离的员工,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根据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公告(2020年第1号),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甲类传染病可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对于隔离期间的员工,其工资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工资支付。不存在加班的,加班工资可以不支付。
例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其他省市,也均有类似的规定。
Q3:未被隔离的员工,因企业担心潜伏期未过,能否主动延长员工假期?期间工资是否还需要支付?
A3:对于未被强制隔离的员工,企业可以主动延长假期,让员工晚几天回公司。但是,除非员工自己请事假,否则延长的假期期间工资应当正常发放。
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该种情况作出规定,但是举重以明轻,被强制隔离的员工尚且要支付工资,更何况公司出于担忧而主动提出的延长假期期间?
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使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其就业工作也不得受到歧视。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对于未被医疗机构采取隔离措施员工,仍然是可以正常参加工作的。
从企业管理和疫情防治的角度,贝斯哲也建议管理者考虑下岗位情况和工作性质,如果可以让员工在家办公的,也不急于召回上班,可与员工协商,暂时让其在家工作。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贝斯哲解读:
Q4:如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是否可以裁员?
A4:原则上,政府希望企业与员工共克时艰,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Q5:如果企业不裁员,是否可以调整薪酬或实行轮班制?
A5:可以。
根据5号文规定,如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来稳定工作岗位。
Q6: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是否可以不发薪资?
A6:要视停工停产的时间而定,如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月的,仍应照常发放薪资。
何谓“工资支付周期”?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按本次5号文规定,停工停产期间应按如下三种情形进行支付:
1、如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如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且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则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如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所在地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费。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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