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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不断有客户来电,称有看到某报社文章,评论昨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事宜,其中内容之一为删除了关于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审批、备案的规定,该报社将其解读为“在商事登记方面,也要充分体现’一个中国原则’,不再把台资注册登记统称为外资。”

这个解读并不准确。台资企业只是在设立流程上比照内资企业进行登记,但就其企业性质来说目前仍将参照《外商投资法》进行(详情请阅读《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台港澳仍参照外商待遇》)。
也就是说,本次《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修正,并无特别之处,仅仅是为了呼应《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外商投资的管理规定而已。
根据2020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同时,在12月14日已获国务院常委会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五条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这意味着,2020年1月1日起,除非是负面清单领域内(如出版、民用机场建设、教育、医疗等)的外商投资仍需经商务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其他一般性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将直接按照内资企业设立的流程即直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即可。
12月25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亦发布公告,称自2020年1月1日起,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这意味着外商投资中国的进程中,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与备案制度在几天后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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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中国第一部三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通过并实施,之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陆续公布,开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需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之先河。经商务部门审批后,外商投资企业将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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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四部法律的规定,将不涉及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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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除非负面清单领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台资企业,一般性企业的设立与变更,无需再由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外商投资企业不会再有《批准证书》,不会再有《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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