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2019年5月28日,贝斯哲微信公众平台曾刊登文章《企业纳税信用评级知多少?》,对纳税信用评级对企业的影响进行了详细分析。
根据现行实施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共分为A-B-M-C-D共五级,税务机关每年4月都会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信用评级越高,企业可享受的激励措施就越多;反之,纳税信用评级越低,企业遭受的税务机关管理越严格,且D级企业更有可能被采取相关惩戒措施。
由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并未规定纳税信用评级降低后如何修复,企业一旦被降级,受到的多种限制将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及市场信誉,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希望能够通过主动纠错的方式尽快修复自身信用,以减少信用损失,这就有了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7号公告《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实际上是给了纳税人主动纠正错误的机会。纳税信用的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
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公告》第一条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具体内容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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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2019年11月20日
解读
自2014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实施以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初步构建,纳税信用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状况可以为纳税人带来许多实惠,反之则会受到多种限制,越来越多纳税人希望能够通过主动纠错的方式尽快修复自身信用,减少信用损失。与此同时,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为此,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经过反复调研、座谈、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公告》,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实施纳税信用修复。
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以纠正失信行为为前提。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具体情形对应的修复标准详见《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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