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5日,中国政府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是取消总资产等机构准入要求,包括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的条件;取消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二是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满足外国银行拓展在华业务的实际需要。 三是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四是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五是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相比于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修改的地方相对较少。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力度有限,实际上,根据今年7月国务院金融委最新公布的金融业对外开放“新11条”,保险业的对外开放举措份量最重,11条新举措中占了4条,既涉及外资准入门槛的放宽,也有缩短持股比例限制过渡期、允许专业外资保险机构进入国内市场等方方面面。 除《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已落地的取消外资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要求外,还具体包括以下三个举措: 1、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目前,我国养老金管理市场以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为主,规模和增长有限。而国内养老金管理公司还处于试点阶段,试点采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方式,只有1家由建行设立的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 2、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3、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调金融业扩大开放的同时,监管能力和强度也将进一步增强。金融管理部门今后将更加注重专业性、审慎性、稳定性,建立和完善以资本、偿付能力、流动性、资产分类、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市场声誉、合规记录、过往业绩等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风险监管体系。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行为监管,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手段揭示风险,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于严重违法违规、不审慎经营的机构,将依法予以严惩直至市场退出。
(摘自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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