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信用评级对企业究竟有多重要?
从2004年中国第一次实施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工作至今,国家发改委与税务总局已牵头与29部门签署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项目管理、税收服务等18个领域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企业纳税信用评级越高,可享受的激励措施也就越多。
根据现行实施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共分为A-B-M-C-D共五级,税务机关每年4月都会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可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评级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公告,现整理出企业易被扣分的项目。图中红色部分,则是企业容易遭受重罚的项目,尤其值得关注: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纳税信用等级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了企业的一张名片。实际上,根据办法之规定,纳税信用想评定为A级,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反之,根据第二十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却可以直接被打入“冷宫”判为D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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