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设立时股东之间对于利润分配与否,分配多少未作约定,部分股东想分钱,部分股东却想将资金用于继续扩大规模。
争执到了最后,想分钱的股东拿到了钱,但又不同意其他股东进行增资以免自己的股份被稀释,企业发展因此遭遇瓶颈;又或是大股东嘴上同意分配并达成了决议,但却迟迟没有实际分配的行举动,导致小股东的应得利润一拖再拖……久而久之,股东相互之间失去了信任的基础,极易陷入公司僵局。

难道没有解决方案吗?有。
一个字:告!
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了公司完成利润分配的时限要求,使得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落到实处。
结合这两次司法解释,在利润分配请求权出现僵局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凭借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等约定内容,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有没有发现一个问题?
所谓法院起诉,其实已经是最后一道补救措施。而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在于要有【约定】。如果公司章程既没有约定利润分配,股东们又无法就利润分配达成决议的情况下,受损害的股东仍有可能告诉无门,届时也只能仰赖于法院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确认是否属于过分长期不分配利润而符合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
所以,什么最重要?【约定】。与其到时法庭见,不如事先制定好游戏规则。
贝斯哲事业群特别建议,如与他人合资,首先应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利润原则上每年进行分配;个别年度出现业务发展需加大资金投入时,再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分配与否,这样才能保障股东至少可以握有利润分配的依据(约定)。
还是那句话:不要为了省十元钱的停车费(律师费),而遭受二百元的罚款(损失)!
原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
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法释〔2019〕7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