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周末,忙煞财政部与国税总局。
3月17日周日晚上,在继2019年第34号公告将外籍个人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期明确为六年,且2019年之前居住年限一律清零之后,又接连公布2019年第35号公告《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35号公告),针对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的所得来源地、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境内居住时间及适用税收协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其中,对于非税收居民的年终奖计税问题,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也进行了红包大派送!
根据35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月度税率表如下:
来看本条规定透露的信息:
1、何为“数月奖金”?
35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公告所称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
针对此规定,我们有理由认为,企业对该非居民个人年底发放的年终奖,应归属于“数月奖金”的性质,而每月在固定薪资之外因绩效考核或出勤奖等名目发放的月奖金,不应该归为“数月奖金”之列。
2、数月奖金如何缴税?
按照35号文新规,非居民个人的数月奖金可按照6个月分摊计税,这无疑是给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派送了一个大红包。
假设某外籍人员2019年2月份就其去年的工作获得奖金10万元,根据35号新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0÷6)×20%-1410]×6=11,540元。
此前,在2018年12月27日公布的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仅针对居民个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进行了规定,即可按照除以12个月后得到的数额对应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单独计税。
而并未针对非居民个人的一次性奖金进行约定,由此也使得过去2019年开年后的两个月中,绝大部分企业在针对非居民个人的年终奖(以35号公告的严谨用词,应为数月奖金)发放时,均将其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进行计算,以2019年1月或2月工资的名义进行了计税,如此确实导致很高的税负。
3、上述计税方式,一年只能一次,即非居民个人不得以每年分次发放数月奖金,且每次都按6个月分摊计税的方式进行;如果一年内出现第二次所谓“数月奖金”,就只能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来合并计税了。
4、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的所得,如有多缴税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如前所述,很多企业在2019年3月份之前,已针对非居民个人将其数月奖金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了合并计税,如出现多缴纳的税收,可按35号公告第六条之规定,依法申请办理退税。
值得关注的是,与财税(2018)164号针对居民个人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计税方式仅限于三年内有效(即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三年后将计入综合所得报税)不同,本次35号公告并未设定实施时间,是否意味着非居民个人的数月奖金计税方式可一直持续下去?目前不得而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