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2016年底汶莱取消国际商业公司注册之后,维京群岛(BVI)近期出台《经济实质法案2018(公司和有限合伙)》,要求从事相关活动的法人实体在BVI要有“充分的经济实质”,或如没有“充分的经济实质”,也可提供其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居民证明。
法案针对从事银行、保险、基金管理、融资和租赁、总部、运输、控股、知识产权和分销服务业务等任何相关活动的法人主体,要求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并对每项业务的核心创收活动进行了说明。概而言之,这种“经济实质”的本质,就是要求注册在BVI的经济实体应在本地雇佣足够数量的合格雇员、产生足够的开支、在BVI有合适的办公区或办公场所等。
至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居民证明,其实也很好理解,“你不在这里,便在那里”,如果在BVI不具有“经济实质”,那么该企业也应该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接受税务管辖。总之,不应该是一个无人认领,无人征税,无人管辖的流浪分子。
无独有偶,开曼群岛(CAYMAN)针对其国际公司也提出了相似的要求。这两则消息在台商中迅速蔓延,加之不少文章添油加醋,某些中介机构甚至建议尽快在其他地区设新设控股公司并办理股权转让,或为防止其OBU账户被关闭而建议另择他路,引起不小恐慌,客户纷纷来电询问。
需要在现阶段进行应对吗?或者,是否有更好的解决方式?
鉴于开曼与BVI这两地虽有法案出台,但因相关实施办法与配套措施尚在研拟之中,贝斯哲因此建议:【以不变应万变,或许是当下最好的选择。】
一、与2016年汶莱取消国际公司导致毫无退让空间不同,本次BVI及开曼群岛针对的是企业的经济行为,或者说,是立场选择,暂时并不存在“非死即活”的两极之说。更何况,目前两地针对法案将在3月份或以后才会有细则出台,在没有进一步的讯息之前,贝斯哲不建议客户进行任何形式的冒进与调整。
二、因为,任何的调整都将付出代价。
为何调整会有代价?2017年初,在汶莱取消国际公司法案出台之后,贝斯哲曾有微信文章对此进行了完整分析《汶莱政府不再提供境外公司 台商布局面临调整》,在此不做赘述。
也就是说,除非是:1、轻资产如贸易、咨询或其他服务类企业,亏损或即使有利润但已分配完毕;2、虽然有土地厂房或其他不动产,但仍呈现较大亏损的企业,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的股权架构调整,在无法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都有产生缴纳所得税的可能。
三、即使是符合前述条件的两类企业,要怎么调整才对?
怎么调整,可能都不对。
退一万步讲,相信所有的投资人心里都很清楚,在BEPS行动计划(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推出之后,各国均加大了对避税的打击力度,对于一般反避税的判定,原则上都秉持“实质重于形式”。如果仍只是在上述避税天堂之间周转,今天面临的是BVI与开曼,说不定后天就将面临塞舌尔、模里西斯、萨摩亚、香港或新加坡。这种调整方式,说到底就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击战,最终都不可能是安全之所,除非直接以自然人名义,或以在台湾或其他国家/地区设立的实体经营的企业名义进行投资。
四、无论是“充分的经济实质”要求,还是选择成为某个司法管辖区域内的税收居民要求,其本质都是税收。以大陆为例,在CRS与《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及《个人所得税法》之反避税条款的内外夹击下,企业与个人投资者的避税空间势必越来越小,离岸公司更不例外。所以,BVI与开曼群岛本次所释放出的信号与汶莱不同,其实质是在认可该组织机构有效存在前提下的税收规划,或者,更赤裸裸地说,是要不要继续维持该境外公司避税功能的问题。
因此,在国际各方共同挤压避税空间的大趋势下,投资者首先需要调整的,不是选择以哪个避税天堂作为控股方或交易主体的问题,而应该是投资者本身的心态调整。那些曾经“随心所欲”的好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投资人的认知首先是要缴税,而不是不缴税;其次才是缴多少,怎么缴。只有有了这个心理建设,在BVI及开曼群岛,甚至其他离岸公司面临变故时,才能坦然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