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境债权要转为股权,通常仅限于来自于境外投资方经登记的外债;其他非投资方外债如要转为股权,除非将该笔外债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转让给境外投资方后才可进行。至于无论是投资方还是非投资方因跨境贸易所形成的债转股,一般并不被各地工商部门所接受。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最近却协助广东省某外商投资企业A,成功完成了一起因跨境贸易形成的应收款转为增资的案例。
其具体经过为:
广东省某外商投资企业A,在长期与某境外B企业进行贸易往来过程中,拖欠了B合计185多万美元货款。A因投入大量资金改善设备,财力一时紧张无法及时对B付款,而B对于A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也很是看好。经双方商讨,B决定将其对A的这笔应收账款转为对A的增资,作为对A的资金支持。
AB双方及与A的原股东达成一致意见后,前来寻求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的协助。起初,经办律师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常只有来自于投资方的外债方可转为增资,其他跨境贸易债权基本无法实现债转股。但之后律师在多方查询中发现,广东省工商局曾于2010年11月22日颁布粤工商外企字〔2010〕67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在公司经营中因原材料、设备、产品等动产交易产生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虽早有政策出台,但真正实施的案例却几乎没有,因此各部门对此条款的认知并不相同。贝斯哲律师遂多次与广东省工商局、A企业所在地的市工商局及商务局、外汇部门等进行了沟通,并确认《若干意见》至今有效。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取得各部门的共识后,终于确定该笔非投资方的跨境贸易债权可以转为股权。

(上图为A公司取得的当地商务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与经登记的外债转为增资不同的是,跨境贸易债权必须证实其交易的真实性,因此AB两企业进口交易所形成的合同、货物报关单、与进出口相关的凭证等,均应准备齐全,且应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即需经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才可以转为对A的增资。该笔债权转为股权后,B由债权人变身为投资人,对A的持股比例达到了25%之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