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涉外并购重组案件的增多,很多外国投资者在转让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时,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当年这些企业来中国投资时,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大约在1:8.23左右,但随着人民币的不断升值,如今双方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当年因结汇已获得的汇兑收益,是否也需要缴纳所得税?如何计算?
        随着涉外并购重组案件的增多,很多外国投资者在转让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时,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当年这些企业来中国投资时,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大约在1:8.23左右,但随着人民币的不断升值,如今双方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当年因结汇已获得的汇兑收益,是否也需要缴纳所得税?如何计算?
根据国税总局2017年37号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规定:“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而37号公告第四条则规定:“四、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是不是看得头晕?
在2018年8月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司编写的《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收指引》中,针对境外投资者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外币折算事宜,列举了以下案例,可提供参考:
基本情形:
境外A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境内B企业和C企业为居民企业。A企业经过前后两次投资C企业,合计持有C企业40%的股权,2008年8月1日第一次出资100万美元(假设当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8.6元人民币),2010年9月1日第二次投资50万欧元(假设当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欧元=8.9元人民币)。
交易情况:
2018年1月10日A企业以人民币2000万元将该项股权转让给B企业,合同于当天生效,B企业于2018年1月15日向A企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假设2018年1月15日,人民币兑美元和欧元的中间价分别为:1美元=6.6元人民币,1欧元=7.2元人民币。
所得计算:假设本次交易财产转让由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①折算财产转让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2000万元(以人民币计价所以不用折算)
②折算财产净值:财产净值=100万美元×6.6+50万欧元×7.2=1020万元人民币(采用所得款项实际支付日1月15日的汇率)
③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净值=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1020万元=人民币980万元
故,最终境外A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人民币980万元*10%=98万元;当然,如境外A系外国自然人的话,则其股权转让所得税率为20%,因此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为人民币980万元*20%=19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