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五年的纳税人,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两周(截止2018年11月4日)。
虽只是征求意见稿,终稿未定,但就一些重大问题来说,基本上原则已定,届时应该只是个别字眼与表述方式的修正而已。
其中值得称赞的,如开篇《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即针对外籍个人全球所得纳税事宜,《实施条例》平移了原《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仍给予不满五年无住所的外籍个人以五年期的优惠,仅从第六年起就全部所得纳税。但,与之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离境条件相比,《实施条例》也有明显变化,尤其体现在“临时离境”的规定上:
何谓“临时离境”?
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个标准:一次不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
假设美国人JACK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里,曾一次离境28天,或因出差、探亲等事宜多次离境但一年中累计只有80天,这两种情形都将被视为“临时离境”而不被扣减天数,因此JACK的2017年相当于在中国境内呆满了365天。
但,本次《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临时离境仅保留了【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而删除了多次累计离境超过90天的条件,在此特别提醒。
至此,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事宜基本已尘埃落定,总结来说:
1、在境内居住满五年以下(含)的外籍个人,只需就境内所得申报纳税;
2、在境内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建议在五年届满之前的纳税年度内单次离境超过30天,即可从其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相应的,只要在下一个五年期限内单一年度中单次离境超过30天时,即可从新计算五年期限,从而避开全球所得征税的可能;
3、如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而未离境者,从第六个年度开始,只要当年度在境内呆满一年,即应就其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申报纳税。如何才能避开全球纳税的可能?那就必须从第六个年度开始,每个年度都需单次离境30天以上时,当年度才可以仅就境内所得纳税,否则需申报全球所得。
原财税【1995】98号《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曾规定,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的,可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此条款是否仍然有效?有待明确。
4、切记:
(1)新《个人所得税法》已将税收居民的停留时间认定标准从365天更改为183天,前文所提“一年”,均为以呆满183天为标准;
(2)离境与入境当天,均视为在境内逗留的天数,不应算作离境。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可提供如下财税服务:
- 高净值家族及个人财富管理
- 税务规划
- 财税检核
- 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并购重组税务支持
- 税务合规审核
- 转让定价及同期资料准备服务
- 海关外汇审核
- 高净值家族及个人财富管理
- 企业税务清算
- 房地产交易税收筹划
- 不动产转移所涉税务规划
- 企业IPO前的财务辅导
有何事宜,敬请致电021-64881926或email至main@bestchoiceco.com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