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8-20日,以【台商在大陆的票子、房子和税】为主题,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分别在昆山、苏州与上海三地成功举办讲座,吸引了逾500名台籍人员参加。时值大陆《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之际,其中涉及台籍及外籍人员税收居民认定及全球所得纳税等问题,再加上今年9月份大陆将第一次实施CRS信息交换,诸多因素的交织,使得本次讲座与会者的讨论格外热烈。
昆山场
苏州场
上海场
根据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外籍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由原来的一年期缩短为半年期,即如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大陆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税收居民个人,应就其境内与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此前外籍个人还可享受五年期的优惠,即只有连续居住满5年以上者才就其境外所得纳税,也因此才有了每满五年“出国坐月子”一说。但新税法实施后,对外籍人员是否仍会有五年优惠?如何确定临时离境?有待实施条例予以明确。
外籍个人需关注的另外一个重点,则是股息红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此前虽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外籍法人/机构从中国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开征10%预提所得税,但外籍个人则沿用了1994年财税字【1994】20号文《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仍予暂免征收。不过,贝斯哲判断认为,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外籍个人的此项税收优惠或将不复存在,其原因在于,早在2013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就曾要求:“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因此,外籍个人或将与大陆个人股息红利分配时一样,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若真如此,对于原来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基于税负考量,必须调整已有的股权架构:亏损企业可直接以股权转让方式将投资方更换为境外公司;但对于有盈利或土地厂房增值幅度较大的企业来说,是否可以通过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调整,将成为2019年后的重大课题。
与会者展开热烈互动
由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尚未公布,社会普遍关心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年终奖税负计算、外籍个人原可扣除的语言培训费、洗衣费等项目是否仍可扣除等,均有待进一步明确。贝斯哲事业群将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变化,并在第一时间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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