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大陆这几年的培训市场可谓如火如荼,父母们为了孩子殚精竭虑,教育的时间也从早年的学龄教育提早到胎教;及至进入幼儿园及小学之后,教育就更变成了一场没有硝烟的金钱和资源以及体力的战争。
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办发(2018)80号文《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从事中小学生文化类学科补习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具体规范,结合上周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送审稿),及早在今年2月教育部、民政部、人保部、工商总局联合推出的《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明显可见政府将对校外培训热着手整治整顿。
本次《意见》出台,重点如下:
一、《意见》规范对象仅包含中小学生文化类学科知识培训,如补习班、高复班、英文班、奥数班、写作班等,但并未涉及艺术、体育、益智等兴趣类培训。
根据《意见》规定,本次新规所述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其重点规范对象为“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其设立目的是“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二、要求校外文化补习班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意见》第五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并规定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可见,政府对于涉及文化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秉持了前置审批的严格执法原则,并直接在办学许可证的申请环节对鱼龙混杂的培训机构进行筛选。
与文化教育培训相对应的,是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大量课外兴趣班,如美术、音乐、体育、益智等培训机构,《意见》并未涉及。而结合《实施条例》送审稿的规定,“非文化类教育培训可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文化类教育培训活动”,可见政府对于非文化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反而趋于宽松,允许直接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便可开展培训业务,无需以申领办学许可证为前提(关于非文化类培训前置行政审批的取消及对外资开放问题,详情请见贝斯哲往期文章《外商投资幼儿兴趣教育班,或可直接登记,无须再经教育部门许可了!》)。

三、校外文化补习班的设立条件
根据《意见》第四条规定,设置校外培训机构的条件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方面:
1、场所条件方面
- 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 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2、师资条件方面
-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 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 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
- 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管理条件方面
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四、校外文化补习班的日常监督管理
显而易见,《意见》要求切实改变早先重审批轻管理的做法,重在加强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并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1、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及上课时间要向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班次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3、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4、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5、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开,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时间应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
有何事宜,敬请致电021-64881926或email至main@bestchoiceco.com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