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5月4日、7月24日之后,国家外汇管理局于8月16日发布了2018年以来第三批《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继续保持了高压态势。
与第二批案例集中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查处不同,第三批公布的21起违规案例中,个人非法买卖外汇案例就有8起,均系为了向境外转移资产,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或将个人资产透过多人分拆购汇进行。由此可见,在近期政府外汇管理的雷达扫描范围中,个人无疑是关注重点。
本次违规案例汇总表

如贝斯哲之前文章所提,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外管局对于违规案例的查处越来越轻而易举,如本次违规案例第17项,系四川籍杜某“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利用境外销售终端(POS机)多次刷人民币卡兑换港币现金,金额合计679.11万元人民币”,就属于典型利用监管系统而查处的违规行为。
实际上,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对个人金融信息监管动作频频,主要有:
一、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于以下符合条件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均会进行监测与分析: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5、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
二、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对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如下行为应予采集与上报:
1、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
2、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
三、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每个自然年度内如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的,当年度及次年将被暂停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外管局从5月份到8月份短时间内高频率公布违规案例,足见政府对于外汇管理的高度重视,并以严苛的处罚手段辅以实施:如《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则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是那句话:手莫伸,伸手必捉。
往期文章:
外汇违规案例请点击:《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有何事宜,敬请致电021-64881926或email至main@bestchoiceco.com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