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早先受限于《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本70%”的限制,后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掀起及《公司法》的修订而取消。
好则好矣,压力却接踵而至。由于企业或个人将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应对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值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或视为财产转让而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这就使得让渡到被投资企业的技术成果在产出经济效益之前,“未入先出”已缴纳了一笔不菲的税收。
2016年财税〔2016〕1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文先后出台,规定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可递延缴纳所得税,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企业与个人的压力。但并非所有的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均适用于此优惠,而是只有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方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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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57.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条件】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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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投资大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7)——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