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0日,商务部相继发布2017年第2号令及2017年第37号公告,颁布了新修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就相关衔接工作进行了说明。

此次《暂行办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六个条款中,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适用备案管理。
一、修改背景
为落实简政放权,商务部在2016年10月颁布了《暂行办法》,就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具体要求、流程等进行了细化。配套启用的,还有“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企业申报)”平台。
2017年7月28日,在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释放出“大力引进外资”的信号。除了非常值得关注和期待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投资或将免征收所得税”外(具体详见贝斯哲文章:重磅!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投资或将免征收所得税丨贝斯哲),会议同时特别提出“允许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此次商务部紧随国务院的会议部署,颁布新修改的《暂行办法》,就是对会议中提出的“允许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这一要求的落实。
此前,商务部2016年颁布的《暂行办法》中所称的允许备案的范围,适用的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本身的设立与变更(具体分析,详见贝斯哲文章:新规解析丨两张图标看懂外商投资备案制)。若企业原本就是内资,虽因外资前来并购或对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后均将使得企业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仍需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适用审批制。
本次《暂行办法》的修改,突破了这两个领域的审批限制,将原审批程序,变更为了备案即可。
二、修改前的审批要求和程序
根据《暂行办法》修改前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分别应当符合如下要求和程序: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根据《并购规定》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如下要求和程序:
(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2)审批和登记程序。
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无论是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均应当先向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以获得商务部门的审批。然后方可根据审批的内容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对于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同样适用《并购规定》,且应报商务部审批。
2.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按照原规定,应当按照《并购规定》及《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前,或协议转让方式下,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前,向商务部报送相关文件,以获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函。并在战略投资完成后,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修改后的备案流程
根据修改后的《暂行办法》以及商务部同日公布的2017年第37号公告,修改后的备案流程为: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对于该种情形下的流程,由原来的事先申请商务部门审批,变更为“比照设立程序进行网上备案”。在备案的情况下,仅需网上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电子版本的资料即可。与此前的审批相比,无论是提交的材料上,还是时间流程上,都有了较大的突破。但原审批中要求提交的如审计报告等文件,在实践中是否会被商务部门要求补充提供,还要看各地商务部门对新规定的落实情况。

2.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根据新规定,在该等情形下,原审批流程变更为:
(1)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申报表》。
(2)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报《变更申报表》。
(3)备案完成后,如战略投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同样的,与原审批时需要报送的材料相比,备案程序要求报送的材料较为简单。《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中原要求的定向发行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保荐机构意见书或法律意见书、经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等,是否会被商务部门要求补充提供,还需要进一步看各地商务部门对新规定的落实情况。
四、特别规定
《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中明确提出,此次修改不适用于“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情况。
1、特别管理措施
所谓“特别管理措施”,即中国政府在特定领域实施外资限制投资、禁止投资的特别管理措施。可参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以及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相关文件。
2、关联并购
所谓“关联并购”,即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也就是常说的“返程投资”,仍应报商务部门审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次将审批修改为备案,并不意味着《并购规定》和《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废止。对于原规定中要求外国投资者符合的条件、要求,以及并购或战略投资的基本原则等,并未作出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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