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2017年7月28日)由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针对加大引进外资力度问题,国务院提出五大措施,如加快推动外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的合一受理、继续开放外商投资企业股比限制、扩大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简化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等。
But,这些都不是重点!
重要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如将利润用于直接投资鼓励类项目的,将暂免征收预提所得税!会议的原文为:“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实行递延纳税,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意不意外?!惊不惊喜?!
曾经——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这样的: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可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可享有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境外投资者的利润汇出暂免征收预提所得税;
3、境外投资者将利润直接用于境内转增资或转投资时,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然而——2008年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尽失:
2008年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原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再:
1、无论是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还是贸易或服务业,除非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优惠税率,否则企业所得税率均统一为25%;
2、境外投资者将利润汇出时,将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其所在国或地区与中国有税收协定的则依照协定约定税率进行);
3、境外投资者将未分配利润在中国境内转投资或转增资,或经股东决议将未分配利润转为应付股利时,均被视为利润分配而要求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什么概念?
某境外法人A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B公司如税前利润人民币100万元,则汇出到境外时其最终获得的利润实际为67.5万元,计算如下:
1、B缴纳25%企业所得税后,净利润为100-100×25%=75万;
2、A获取的利润则为:75-75×10%=67.5万元;当然——如果A是境外自然人而非法人,则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也就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前利润在合计扣除32.5%的所得税率后的净额,才是境外投资者最终到手的利润。

如今——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投又可以享受暂免所得税的优惠了!
根据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如外商投资企业需扩大在境内的投资,则可采取直接申请将利润转为增资或投资的方式,即可享受暂免10%预提所得税的优惠。
但,值得注意的是:
1、该利润用于投资或增资的产业,必须是鼓励类投资项目。
2017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第4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其中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共分为十二大类348条。只有将利润投资于该等项目,或该企业原本就属于鼓励类项目范围内的利润转增资,方可享受暂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
2、本次暂免的并非是外商投资企业本身的所得税,而是该等利润分配给境外投资者时应缴纳的10%预提所得税。
如前述所列举的境外法人A,如其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B公司税前利润为100万元,在缴纳完毕25%的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净利润为75万元,如:
1、A要求将该等利润汇出境外,则A最终获取的股息为75-75×10%=67.5万元;
2、如A要求将该等利润直接在境内转投资某鼓励类项目C,根据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A对C的投资金额即为人民币75万元而非67.5万元,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3、对于被投资的鼓励类项目来说,其性质仍为外商投资企业,而非内资。
道理很简单,项目资金来源于境外投资人A,即A本应将该笔利润汇出境外然后再汇入到中国境内鼓励类项目C,因此C的投资方是A而非B,企业性质仍应为外商投资企业。实务中很多企业误解为系B对C的投资,因此将C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进行对待。
4、有待国税总局出文进行落实。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只是定调,具体如何实施,相信国家税务总局在不久的将来会出具法规进行落实。会议通稿中同时使用了“递延纳税”和“暂不征收”两个用词,递延纳税的本意是应该缴纳而推迟缴纳,暂不征收则意味着现阶段开始就不征收,两者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届时是直接暂免征收,还是根据项目投资状况准许递延纳税,还有待于相关部门出台更详尽的解释与说明。
但无论如何,通过暂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方式,鼓励外商投资者继续扩大境内投资规模,或投资到其他鼓励类项目中,都可以算是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一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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