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1: 《通知》第二条(一)中提到的“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是否包括货物贸易退汇业务?
Q2: 《通知》第二条(三)中提到“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是否要求基础交易标的必须为同一货物,还是仅要求同一境外交易对手方即可?
Q3: 《通知》第二条(四)中提到“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是否包括企业和交易对手之间代垫的运输相关费用?
Q4: 《通知》第三条(二)中提到“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应如何把握准入门槛?
Q5: 《通知》第三条中,优质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其特殊退汇业务是否可以参与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Q6: 《通知》第四条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有何考虑?银行办理业务时应审核哪些材料?
Q7: 银行如何更好服务外综服企业等贸易新业态主体资金结算?
Q8: 银行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贸易新业态主体办理外汇资金结算,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Q9: 《通知》第七条支持放款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其中提到“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应如何把握?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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