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8: 2号公告涉及的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会一直实施下去吗?
Q9:利润再投资行为的起算日期,是营业执照登载之日还是资金实际投入到被投资企业之日?
Q10:收回投资时如何调整税收抵免额度?
Q11:台港澳与外籍自然人股东,是否也可以享受2号公告的税收抵免政策?
Q12: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新设或增资的企业,是内资还是外资?
Q13:如果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署有税收协定,税收抵免额度仍然是利润转投资的10%吗?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电话:021-64881926
E-mail:main@bestchoiceco.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988号赢嘉广场A座12C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贝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