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家外管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9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25〕43号《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扩大至全国。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科汇通”)政策扩大至全国,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
二是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简化相关登记管理,对于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免于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是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限制。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允许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允许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链接阅读: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一揽子便利化政策丨贝斯哲
2、九部门发布促进服务出口“13”条
9月24日,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措施》,从财税、金融、便利化等方面提出13条系列举措,进一步加大力度促进服务出口,不断优化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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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税政策方面:《措施》明确,将用好用足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服务出口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增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撬动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领域;优化服务出口零税率申报程序,提高出口退税申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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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政策方面,《措施》进一步强调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精准度,加大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提升保险服务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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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管便利化方面,《措施》提出,将进一步完善相关保税监管制度;便利人员往来和促进入境消费;提升服务贸易资金结算便利化水平;鼓励知识产权转化交易;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加快发展国际数据服务业务。
3、《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公布
9月12日,国家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 ——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简称《基本准则应用指南》),《基本准则应用指南》是《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简称《基本准则》,2024年11月20日由财政部及九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配套解释文件。
本次《基本准则应用指南》发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迈入实施细则应用阶段,同时规定,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基本准则应用指南》由企业自愿实施。
《基本准则应用指南》对可持续信息价值链、信息的关联、可持续信息使用者、重要性评估、相称性原则、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企业的战略和业务模式对可持续风险的韧性、可持续影响信息披露做了详细阐述,更加体现中国特色。
4、人社部印发《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
9月16日,人社部印发《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给企业实施竞业限制“立规矩”,提出了以下要求:
首先,明确了实施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指引》明确,企业实施竞业限制,需先确认拥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畴。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均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企业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第二,明确了实施竞业限制应遵循必要、合理原则。《指引》引导企业可优先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商业秘密知悉权限、加密商业秘密数据、合理设置脱密期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实施竞业限制应开展必要性评估。
第三,明确了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指引》明确,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提前告知理由,说明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第四,明确了企业与实施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公平合理约定权利义务。针对实践中有的企业滥用强势地位,与劳动者订立不平等的竞业限制协议,如随意扩大禁止劳动者从业范围,而不考虑是否与本企业形成竞争关系;一律按照最长的2年确定竞业限制期限,不考虑劳动者所掌握的经验、技术、客户信息等时效性;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回避竞业限制期间应当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等,《指引》针对性地做出相应规范,要求企业不得利用强势地位,违背劳动者意愿,订立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竞业限制协议。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商业竞争情况和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情况等,与劳动者合理约定限制从业范围和地域,并尽可能对限制从业企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企业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支付经济补偿等。
5、《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9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主要规定有:
一是规范登记联络员及代理人条件,明确法律责任义务。登记联络员应当由经营主体任命或者指定内部工作人员担任,代表经营主体办理登记、备案事项。登记代理人应当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原则上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的登记联络员。其中,登记代理人应当如实记载执业情况,妥善保存执业记录等资料,不得从事虚假登记行为,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二是新建登记代理人信息管理制度,有效强化登记申请真实性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设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记录并归集、公开全国登记代理人、相关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代理业务、依法被限制申请经营主体登记的人员等相关信息。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其代理身份,对当次登记涉及的相关人员或者组织进行身份核验,规范登记申请行为。
三是强化登记代理违法行为监管,进一步依法加大惩戒力度。完善监督惩戒机制,明确虚假登记一般性罚则和从重性罚则。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登记机关可视情形将有关人员列为直接责任人;自相关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登记机关对于直接责任人作为登记联络员或者登记代理人提交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同时,《办法》明确登记代理人反洗钱特别要求。登记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从事经营主体登记代理业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协助和配合相关执法机关进行反洗钱调查,不得在代理登记业务时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6、上海江苏分别公布202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9月18日,上海市与江苏省分别公布202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上海市自2025年7月1日起,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7302元/月,下限调整为7460元/月。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人员因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补差部分,应在2025年10月底前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
同日,江苏省公布了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标准按24762元执行,下限标准按4952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对于因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补差部分,参保单位及职工可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分次或一次性缴清。在此期间,不加收任何滞纳金和利息。
链接阅读:
1.上海:2024年度社平工资及202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公布丨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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