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投资再出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6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联合发布2025年第2号公告《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7月31日,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征管公告”)则对财税公告涉及的具体实施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两则公告,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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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热点问题Q&A(上)丨贝斯哲
2、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热点问题Q&A(下)丨贝斯哲
2、两部门发文恢复征收国债、地方债、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
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外发布公告,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
根据公告,对在2025年8月8日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公告明确,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并由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
3、两部门发文: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8月1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7月28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无论是一孩、二孩、三孩均可申领育儿补贴。育儿补贴按年发放,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至其年满3周岁。
4、新版职业病目录8月1日起实施
8月1日起,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开始实施。《目录》由原10大类132种职业病调整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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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1种职业病。一是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中新增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二是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中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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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其他职业病类别中的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调整至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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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职业病归类的统一性,将原职业性眼病类别中的放射性白内障单列,并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将原职业性化学中毒类别中的铀及其化合物中毒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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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相关职业病类别和病种进行了重新排序。
5、三部门联合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
8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为有力打击违法医疗广告提供更为清晰、更具可操作性的指引。
根据《指南》,医疗机构的医疗信息公开行为原则上不构成医疗广告。比如,医疗机构通过第三方互联网电商平台,以表格化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接诊时间、医务人员简介、医疗服务项目、诊疗流程、医保政策、价格等患者就医必须了解的信息,并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时,不构成广告。但如果公开信息中带有主观性的推介就医环境、医疗设备,评价医疗服务质量和承诺治疗效果,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等内容的,就会被认定为医疗广告。
而在医疗健康养生科普和宣传方面,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如果发布包含任何明示或暗示推介具体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等《指南》中规定内容的信息,就应当被认定为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在科普宣传的互联网页面内附加与科普宣传内容有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项目的跳转入口,或者附加科普宣传对应的医疗服务所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购买链接的行为,被明确为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6、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市场监管总局7月31日发布并施行《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平台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佣金、抽成、会员费、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等收费行为。
《指南》要求平台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合规管理组织、配备合规管理人员,及时将监管制度内化为合规制度,建立不合理收费行为风险识别评估机制,加强防范不合理收费风险合规事前审核机制建设,强化合规培训,营造合规文化。
《指南》明确平台收费规则公示义务,要求平台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收费服务协议内容、交易规则信息等。明确平台修改收费规则需依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收费规则历史版本保存时间,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
《指南》规定平台不得向平台内经营者重复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不得转嫁应当由平台自身承担的费用,不得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提供其基础经营数据的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购买服务或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并收费,不得利用不合理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平台内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
7、上海再推生育支持政策,实施女职工产假社保补贴
8月8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实施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出重磅生育支持新政。
《通知》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子女,单位依法为其落实产假及生育假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产假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通知》明确,产假社保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先缴后补”原则,采取“一次申领,打包发放”。用人单位可以在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结束后的1年内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6个月补贴。
女职工生育子女不分孩次,只要经女职工本人确认后,用人单位均可申领产假社保补贴;被派遣劳动者的补贴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申请,由其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
8、上海购房新政来了
8月25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进一步调减住房限购政策,符合条件居民家庭在外环外购房不限套数,成年单身人士按照居民家庭执行住房限购政策。《通知》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按照新政,沪籍居民家庭和沪籍成年单身人士,在上海市外环外购买住房不限套数;在外环内限购2套住房。非沪籍居民家庭和非沪籍成年单身人士,自购房之日前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及以上的,在外环外购买住房不限套数;自购房之日前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年及以上的,在外环内限购1套住房。
链接阅读:上海购房新政来了!境外人士与企业是否有放开限购?丨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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