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投资再出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6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联合发布2025年第2号公告《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规定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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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热点问题Q&A(上)丨贝斯哲
2、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热点问题Q&A(下)丨贝斯哲
2、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明确
6月9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就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问题,进一步明确财务处理相关规定。
在公司法允许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基础上:对弥补范围、时间、依据、程序等作出财务规范。明确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范围,将可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限定为以下两类:“接受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及“接受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方式,或者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捐赠的方式进行的资本性投入”。为保障股东权益,尊重股东自治,明确弥补亏损应当“形成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依法质询、表决。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的,公司不得以公积金弥补亏损”。
在公司法明确股权、债权出资合法性的基础上:强调企业接受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时发挥资产评估和内部治理作用,明确“接受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设立、增资、合并、分立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时,提示企业审慎决策,明确“对股东投入的非货币资产,公司应当结合资产特点,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资产权益实现的各类因素,必要时可以取得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明确“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的认定标准
6月30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共1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轻资产”认定标准。具有轻资产特点的企业,要求公司最近一年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其他通过资本性支出形成的实物资产合计占总资产比重不高于20%。相关资产项目与会计科目一致,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经审计后可直接评估判断是否满足“轻资产”条件。
二是明确“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具有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要求公司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或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无研发人员占比要求,这与创业板首发上市板块定位标准一脉相承。同时,对于适用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标准的上市公司,新增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3%的底线要求,旨在保障研发投入质量,避免仅因规模体量大而满足“高研发投入”标准。
三是明确负面情形。《指引》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体现出“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
4、复制推广77条“上海经验” 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向全国或其他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总计77条试点措施,涵盖服务贸易、货物贸易、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改革、“边境后”管理制度改革、风险防控等七个方面。
具体来看,本次复制推广的77条措施中,加强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场景创新、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推动电子提单等电子单据应用、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34条措施复制推广至其他自贸试验区;推进电子支付跨境应用、鼓励采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结果、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有序推进政务数据开放、提升政府采购平台数字化水平等43条措施复制推广至全国。
5、《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发布施行
7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的《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正式发布并开始施行。
与2022年1月施行的《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相比,本次《办法》扩大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范围,新增了“涉及商业航天、低空经济、深海科技等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物制造、量子科技、具身智能、6G等未来产业,且迫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情形,“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的产业链,且商标已经使用”的情形,以及涉及“重要文化遗产”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情形等。
同时,《办法》将请求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条件中的商标“仅由文字构成”修改为所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要素的组合”,丰富了可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型。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相关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快速审查请求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快速审查请求人;准予快速审查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6、个体户转企业,更方便了
6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公布《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指导意见》明确,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更转型为企业的,可以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同步办理税务、公章刻制、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基本账户开立变更等事项,鼓励提供预检服务,加强信息共享、便利企业办事。根据《指导意见》,“个转企”登记后,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简化手续,最大程度延续原有效许可。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产品生产、食品生产经营、烟草专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行政许可予以延续,为转型后企业依法提供便捷服务。
7、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布
7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其中,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2740元,为全国最高。北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6.4元,排名居首。
8、新版职业病目录8月1日起实施
8月1日起,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开始实施。
《目录》由原10大类132种职业病调整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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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1种职业病。一是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中新增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二是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中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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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其他职业病类别中的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调整至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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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职业病归类的统一性,将原职业性眼病类别中的放射性白内障单列,并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将原职业性化学中毒类别中的铀及其化合物中毒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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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相关职业病类别和病种进行了重新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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