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反不正当竞争法完成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数从原法的33条增加至41条,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
完善关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一是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明确为混淆行为;二是做好与商标法的衔接,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三是规范对搜索关键词的使用,规定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四是规定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细化关于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当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一是增加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的规定;二是将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的对象由消费者扩展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并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明确不得通过“虚假评价”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三是规定有奖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奖销售信息;四是规定经营者不得“指使他人”进行商业诋毁,并将商业诋毁的对象由“竞争对手”扩展为“其他经营者”。
完善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一是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增加关于侵害数据权益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三是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四是增加规定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五是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增加关于治理“内卷式”竞争的规定。一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二是强化平台责任,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增加关于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规定。一是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二是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完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一是增加约谈制度。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二是强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保密义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均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三是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明确为“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四是规定销售有关违法商品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属于违法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予行政处罚;五是增加规定受贿者的法律责任,以及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行贿负有个人责任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六是合理调整处罚力度,例如,适当上调对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罚款上限;取消虚假宣传行为的罚款下限。
2、《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发布
6月23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公布并同步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报送义务、内容和时限要求。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二是免予报送的情形。规定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三是减轻报送负担的措施。明确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时已经填报的涉税信息以及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重复报送,并对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便捷的接口服务和政策解读咨询等作出规定。
四是涉税信息的保密义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可创办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
6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推出6项改革举措,主要包括:
一是对于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企业,试点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
二是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进一步提升证券交易所预沟通服务质效。
三是扩大第五套标准适用范围,支持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更多前沿科技领域企业适用。
四是支持在审未盈利科技型企业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等活动。
五是健全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发展的制度机制。
六是健全科创板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市场功能。
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发布
6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将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在细化和完善登记规则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细化了个体工商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规则,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在其登记机关辖区以外从事依法需要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在优化登记服务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对接、档案迁移等工作。细化了对外投资的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的,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并明确了具体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明确了经营权继承的相关要求和材料规范。
在健全退出机制方面:《规定》完善了个体工商户注销制度,明确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增设了另册管理制度,规定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5、七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食品企业国内上市融资
6、中办国办:允许在港上市的大湾区企业按规定在深交所上市
7、福建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8、苏州市发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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